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学教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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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