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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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具体划分目录见《××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院长是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主任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人员及职责见《××医院关于调整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通知》。

第六条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七条 医院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

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而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目录、购进抗菌药物。

第八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临床科室需使用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第九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十条 临床医师必须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科手术预防用药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选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临床医师应当掌握并遵循抗菌药物序贯治疗和降阶梯治疗原则。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其中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5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