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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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对网点ATM机进行时时监控。

3、各级检查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要积极配合。 4、中心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或网点自身开展现场检查,必须在本部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责任制度。 (一)视频监控设备保管规定:

1、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必须落实专人保管并对机柜进行上锁管理,不得安装在公共场所和共用房间等不安全的地方。

2、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在阴暗潮湿、风吹雨淋、烈日直晒和有电磁干扰的地方。

3、视频监控摄像机镜头要随时保证清晰,不得有蜘蛛网、灰尘等遮掩物。

4、视频监控设备发生保管责任人变换,必须进行移交登记。 (二)视频监控系统开关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要保证24小时开机,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 (三)摄像头定位管理规定:

1、保卫监察部是系统摄像头位置确定的唯一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营业场所营业人员;存取款客户(避开密码输入位置);门前运钞车;自动柜员机和加钞人员;金库、守护室、档案室以及进入营业室、金库、守护室、档案室的通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二)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三)故意隐匿或者毁弃图像监控信息资料; (四)阻碍、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五)随意更改系统有关配置、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 (六)不按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登记; (七)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报告; (八)越权对远程视频监控进行操作; (九)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每年月和月必须对辖内所有监控设备进行一次除尘维护,并在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对人为损坏的设备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对因网点避雷设备不达标等不可抗力造成设备的损毁,由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经联社分管领导批准购置相关设备,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所有维护事项必须在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光纤线路中断或带宽不能满足需要,由监控中心负责人商同科技人员核实后,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网点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由网点负责人向中心负责人提出,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维护事项必须在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中心和机关的监控设备、系统、电视墙不能正常使用,由中心人员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

第五章 违规行为问责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违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给予中心人员和负责人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中心人员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中心人员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岗位人员检查次数不够,给予有关人员每少1次罚款50元;检查不登记,给予有关人员每少1次罚款20元。 第二十七条 遇异常情况,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的,给予所在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网点报告故障后,保卫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故障的报告、排除没有登记的,给予有关人员每少1次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没有落实管理责任的,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记过至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监控设备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的,由 责任人进行赔偿,并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保管不善,造成设备被盗, 给予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正常关机或随意关机,造成视频音像资 料存录不完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200-500元罚款,并责 令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警告至记 过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越权变更摄像头位置的,给予责任人200 -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 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系统管理人员和所在单位负 责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人员人为制造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内部人员故意变更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 的,给予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纳入安全保卫工作、案件防控和 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