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主机设备监造招标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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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乙方过错而造成了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按直接经济损失价赔偿。乙方的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设备监造费用总数。

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和三方监造协议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资、交货、交工)时限应承担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设备监造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承担适当的责任。

10.乙方的义务

设备监造工作开始之前,应向甲方报送驻厂监造人员信息表(履历)。

设备监造工作开始之前,乙方应将本合同范围内设备监造大纲及设备监造计划报送甲方。

在三方监造协议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的监造活动通知三天内,应及时组织监造人员进驻本合同设备制造厂,并积极开展工作,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设备监造范围内的设备监造工作。

在设备监造工作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展和设备监造工作需要对监造人员做出合理调整。但若更换驻厂监造人员,应代之以同等条件的人员,并保证设备监造工作质量不会受到影响。

乙方在履约期间,应遵循设备监造工作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乙方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设备监造工作,公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应及时将授予现场主要监造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甲方及设备制造厂。在设备监造过程中,乙方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驻厂监造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乙方所发出的。

乙方不得参与与设备监造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设备监造合同约定以外的与设备监造项目及设备监造工作有关的报酬。

在本合同工作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员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12.乙方驻厂监造人员责任

设备监造工作开始前,乙方应对本合同设备编制监造工作计划,包括需设备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标准和试验记录、现场见证格式、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制度等。

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制造厂有关规定及劳动纪律,保护制造厂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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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造人员首先应了解并熟悉合同条款、监造协议、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掌握设备制造标准及了解设备制造进度。

监造人员应参与或了解监造大纲中规定的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钢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的筛选检验。

掌握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掌握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件的组装情况。

参加和掌握合同及协议中规定的部套试验、联动试验、总装和出厂试验等,并履行现场见证和签证手续,此签证不代替合同设备到工地后的验收和投运后的验收试验。

掌握合同设备的设计修改和制造改进情况。

掌握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维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与制造厂有关方面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用户报告。如与制造厂意见不一致时,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协商的精神和制造厂商讨,争取取得一致认识。如多次商讨意见仍不能统一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或仲裁处理。

驻厂监造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必要时上夜班,并将每日工作情况填写设备监造驻厂日记,将现场检查测试情况填写设备监造测试记录,根据甲方要求定期作监造小结、报告甲方。

13.设备监造质量

设备监造方式为停工待检(H点)、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三种。 乙方应对合同设备制造厂及其分包厂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乙方监造人员对发现的重要设备制造缺陷,除对设备制造厂提出处理意见外,还应就设备制造缺陷的说明、产生原因及缺陷的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并及时报告甲方,以便工程竣工设备移交生产对其进行监督。

乙方应建立设备监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发现设备缺陷应进行跟踪并记录。 监造人员对重要的设备返修消缺要作专门记录,监造设备返修记录、缺陷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应定期报甲方并抄送公司设备管理部。

设备监造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语言叙述应力求简练;应尽量使用数据、表格形式进行设备缺陷统计。

乙方应编制合同设备监造工作难点、关键点,并针对难点、关键点编制相应措施。在实施设备监造时,重点监控。

14.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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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厂监造人员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即刻向甲方、乙方设备监造总负责人报告,当甲、乙双方与制造厂对缺陷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乙方应协助甲方邀请相关专家并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与驻厂监造人员、设备制造厂有关人员共同协商缺陷的处理方案。对处理后的设备(部件)复检情况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记录。

设备(部件)相同类型缺陷产生后,应要求制造厂加大抽检比例。应将缺陷情况及时统计报甲方,并向制造厂及该设备制造的主承包方发出\设备制造缺陷通知单后\,对缺陷的处理及制造厂的整改措施进行记录和见证。

乙方或乙方驻厂监造人员向甲方发出\设备不符合项通知单\或\设备制造缺陷通知单后\,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甲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乙方或乙方驻厂监造人员。若甲方未在约定的日期内反馈甲方意见,乙方或乙方驻厂监造人员可再次将上述文件发给甲方,但必须抄送甲方高层管理;若甲方仍未反馈意见,乙方或乙方驻厂监造人员第三次发送上述文件给甲方,同时抄送公司设备管理部,此时应视为甲方默认乙方上述文件。

15.设备监造周报管理

周报按设备分类编写,各监造组周报的发送时间为每周星期日的24:00之前到监捡部,汇总编辑审核批准后周三的24:00之前发送甲方。

监造周报的内容应包括设备生产的进度、所开展的主要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所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过程、结果以及对监造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等内容。

16.设备监造月报管理

月报按设备分类编写,各监造组月报的发送时间为下月3日的24:00之前到乙方监检部,汇总编辑审核批准后的下月10日24:00之前发送甲方。

月报除对监造工作进行综述外,还应对本月的监造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17.合同变更与中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作期满结清设备监造费用后终止。在设备监造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延长设备监造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工作期,并续签延长协议。

由于甲方或设备制造厂的原因使设备监造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设备监造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合同金额不变。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设备监造合同需进行变更时,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但提出变更申请的一方应在10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设备监造工作或终止设备监造合同,则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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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做出安排,停止设备监造工作。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认真履行设备监造合同,导致应在设备制造厂处理的重要设备制造缺陷未及时在制造厂处理而对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可向乙方发出其未履行设备监造合同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收到乙方书面答复,可在此后10天内发出终止设备监造合同的通知,设备监造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做出调整和变更。

在设备监造合同期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甚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甲方书面提出终止设备监造合同的通知后,本设备监造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协商解决由于终止设备监造合同而发生的有关问题。由于乙方的责任致使设备监造合同终止,乙方不得接受未履行设备监造合同期的费用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设备监造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8.设备监造服务费用计算与支付

常规的设备监造费用,按照本设备监造合同附件4规定进行支付。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和部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但甲方不得拖欠其它无异议费用的支付。

19,合理化建议

乙方在设备监造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甲方酌情给予乙方合理化建议奖励。

20.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设备监造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设备监造合同争议, 则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设备监造合同争议的协商、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设备监造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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