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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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宣)

校车驾驶员文明驾驶守则

(一)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长乐市校车管理办法》等规定,文明安全驾驶,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积极协助交通警察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活动,掌握必要的险情处理和伤员救护知识。

(四)驾龄未达三年的、驾龄虽达三年但近3年内记分周期有满12分记录的驾驶员严禁驾驶校车。

(五)严格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校车,严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校车,严禁驾驶已达报废车限或逾期未年检及其他带病校车上路行驶,严禁专用校车在外营运拉客。

(六)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时,应注意观察道路前后交通状况,确认安全后停靠;校车未配备跟车安全员的,校车驾驶员应拒绝驾驶校车。

(七)驾驶校车时,严禁酒后(醉酒)、疲劳驾驶、超员、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校车及驾驶员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处理。

(八)按规定参加校车年检、驾驶证年审,及时检修、保养校车,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九)车辆因故障等原因不能行驶时,须立即将车上人员安全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十)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110报警,保护好现场。 校车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长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宣)

学校管理校车职责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长乐市校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乘坐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应根据接送学生人数,购置足够或相当的校车数量,对车况不好和陈旧的车辆应及时更新。

(三)对校车数量不足或无自有车辆的学校(幼儿园)需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且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同时要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四)校车使用单位相互借用校车的,应报经市教育局等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车辆台帐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

(六)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安全行车。

(七)建立跟车安全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安全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八)经常性组织驾驶人员及教职员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能力。

(九)校车应喷漆符合规定的“校车”外观标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置齐全,并配备灭火器、安全救生锤等必需安全器材;专用校车每个儿童座位均应安装安全带,校车座位前后、左右间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加装座位、张贴不透明和带镜面反光材料色纸或隔热纸。

(十)定期参加校车年度检验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坐险等。

长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