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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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用地、草牧场,以及道路、城市、建设工程用地等其他土地。 6 建设程序

生态公益林建设分为工程建设和一般建设两种建设方式,采用不同的建设程序。 6.1 工程建设程序

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估。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制,施工过程要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估提供依据。 6.2 一般建设程序

在国家和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团体、群众组织和个人承包建设,参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 7 建设内容 7.1 营造

从种苗准备、林地处理、播种栽植到成林验收合格的阶段。主要分为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人工造林(草)等建设内容。 7.2 经营

对合格的新成林和现有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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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建设内容。 7.3 配套基础设施

为提高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保障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而同步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分为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内容。 7.4 管理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必需的硬件与软环境建设。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7.5 其他

适于按生态公益林类型和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森防(火、病虫鼠害等)阻隔网络、单元流域综合治理等。 8 建设类型 8.1 主导功能分类

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按森林的主导功能分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特用林)两大类,13个亚类。 8.1.1 防护林,包括:

a)水源涵养林,含水源地保护林、河流和源头保护林、湖库保护林、冰川雪线维护林、绿洲水源林等。

b)水土保持林,含护坡林、侵蚀沟防护林、林缘缓冲林、山帽林(山脊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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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防风固沙林,含防风林、固沙林、挡沙林、海岸防护林、红树林、珊瑚岛常绿林等。

d)农田牧场防护林,含农田防护林(林带、片林)、农林复合经营林、草牧场防护林等。

e)护岸护路林,含路旁林、渠旁林、护堤林、固岸林、护滩林、减波防浪林等。

f)其他防护林,含防火林、防雪林、防雾林、防烟林、护渔林等。 8.1.2 特用林,包括:

a)国防林,含国境线保护林、国防设施屏蔽林等。

b)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c)种子林(种质资源林),含良种繁育林、种子园、母树林、子代测定林、采称圃、采根圃、树木园、基因保存林等。

d)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郊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

e)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

f)文化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森林、林木。

g)自然保存林,含自然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和具有特殊价值森林等。 8.2 保护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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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特殊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益 林。

8.2.2 重点公益林:位于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的生态公益林。

8.2.3 一般公益林:位于一般保护地区内,实行普遍封管的生态公益林。 9 建设分区

根据我国林业、农业、水土保持、环境区划、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便利程度,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地区、三北风沙地区、华北中原地区、黄河中上游地区、长江中上游地区、中南华东(南方)地区、东南沿海及热带地区、青藏高原冻融地区八个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域,各区域的范围、特征和建设方向详见附录A. 10 建设重点

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区域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点区。 10.1 特殊保护地区

10.1.1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a)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b) 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c) 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d)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e) 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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