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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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2001)

前 言

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刘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张同伟、杜纪山、薛建辉、郑小贤、赵雨森、赵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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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2 定义 3 指导思想 4 建设原则 5 建设对象 6 建设程序 7 建设内容 8 建设类型 9 建设分区 10 建设重点

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 13 生态公益林利用 14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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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2.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生态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4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禁止人为干扰和开展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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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重点保护地区key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进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2.6 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2.7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NCF zonation

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生态公益林地的过程口

2.8 生态公益林营造NCF forestation

借助自然力或人为措施形成生态公益林的过程。主要包括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和人工造林(种草)三种营造方式。 2.9 封山(沙)护林enclosure of the hillsides (sand) for protecting forest 运用划界封禁,严禁采伐、毁林开垦、樵采放牧、取土采石等一切不利于植物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强制性管护新造幼林和现有森林资源的一种护林措施。

2.10 生态重要性ecological importance

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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