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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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承诺书、资料调阅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谈话笔录、会议记要等。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前调查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审计方案调整说明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其他认为需要纳入审计档案材料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审计档案立卷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按审计项目立卷;

(二)执行大型或复杂审计项目时,可立一卷或若干卷;

(三)多个审计组执行统一的审计项目时,可合并立卷或分开立卷; (四)单独立项的审计验证或审计复议项目应当单独立卷,并与初始审计档案建立索引,不单独立项的审计验证或复议项目可以与初始审计档案合并立卷;

(五)跨年度执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 立卷后的审计档案应当遵循下列规则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整理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工作方案所列审计内容对应的顺序进行整理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性程度整理排列。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应当遵循下列规则进行排列:

(一)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二)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三)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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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档案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照立卷和排列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并经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复查,移交兼职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编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写张、件号:

在有效张页正面右下角顺序编写张号,同时在每一份文件首页的右上角顺序编写件号;

(二)编写审计卷内文件(全引)目录(附件1): 1、案卷标题,项目名称。

2、题序号,按文件材料的排列次序逐一填写;一份文件材料为一号; 3、文号,按文件材料制发单位所确定的文件字号填写,没有档字号的不填; 4、责任者,填写人署名者或制作者,未署名和不易判断制作者的档案,本栏可以不填;

5、题名,填写文件的标题,无标题或标题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文件内容自拟标题,并用“[ ]”注明;

6、日期,填写档案材料的形成日期,一组证明材料的日期,可采用期间法填写,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档案材料上无日期的可以不填写;

7、页号,填写本份档案材料所在张页的编号; 8、备注。

(三)填制备考表(附件2):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本卷审计档案有无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情况,有无审计证物及审计证物名称与编号,本卷与其他卷的关联等,填写人应当签名并标明填写日期;

2、立卷人,由立卷责任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

3、检查人,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在检查并确认档案卷宗质量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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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本栏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四)书写档案卷宗封面(附3): 1、案卷名称; 2、立卷单位全称; 3、审计项目名称;

4、起止日期,填写本审计档案内文件材料最早形成日期(不包括引用法规的日期)和最晚形成日期;

5、卷内件数,填写卷内最后一份文件的件号; 6、案卷序号,按照案卷数量填写相应序数;

7、档案号,区分不同保管期限,将案卷按照审结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按照排列顺序编制档案号。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移交应当以审计档案立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审计档案立卷责任人应当于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立卷整理后的审计档案移交给兼职的审计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审计档案进行装订: 每一卷审计档案均应使用软卷皮进行装订,然后将若干案卷装入卷盒,并在卷盒背脊进行标注(附4)。

装订前要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案卷装订应做到牢固、美观,不丢页、不错页、不订反、无损坏、不妨碍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一)永久保存的审计档案,包括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全行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追溯年限较长(3年以上)的常规审计的审计档案;

(二)定期保存的审计档案,包括专项审计、审计调研、审计调查、当年或近两年常规审计等的审计档案。定期保存的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30年。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应采用“年度 — 被审计机构 — 审计类别”的顺序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随意变动。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仅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因审计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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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阅已归档的涉密文件,应当经审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审计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应持相关证明信函,经审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在审计部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借出。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设置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除外)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的审计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由所在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卷内文件(全引)目录

2、档内备考表 3、案卷封面 4、卷盒背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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