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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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账实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十一)执业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服务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服务

(一)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

(二)咨询服务包括开展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三)提供咨询服务具备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四)有提供咨询服务和评估服务的记录。 (五)定期对咨询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三十条 送餐服务

提供送餐服务应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老年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服务

(一)提供委托服务的人员由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或指定专人担任。 (二)委托服务的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物品、陪同购物、帮助老年人书信、文书书写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等。

(三)委托报务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做到当面清点财物,注意老年人的安全。

(四)提供委托服务过程时应做到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财物。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员及人员配备

(一)养老护理员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持证上岗。护理员与入住老人比例宜为:与自理老人1:10,与介助老人1:6,与介护老人1:3。

(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领导班子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有卫生技术职称和有助理社工师职业资格以上的成员至少各l名。

(三)行政管理人员配臵合理。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下的,不超过15%。

(四)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臵批准证书》和法人证书悬挂在醒目处。 (二)有介绍本机构情况的资料,说明本机构的服务宗旨、对象、项目、收费及托养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三)有可供有关部门查阅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四)有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五)有适合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 (七)有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花名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八)有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九)有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 (十)养老机构对长期住院的老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需要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十一)有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落实率≥90%。

(十二)会计、出纳不得1人兼任,财务管理及记帐符合财务、审计等规定要求。

(十三)机构内应建立有老人参加的民主管理委员会。 (十四)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务管理

(一)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申请书、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健康检查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入住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

(三)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四)加强对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五)建有业务培训的场所和配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对各类人员定期培训的工作计划。

(六)各类报表应准确及时,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后勤保障 (一)安全保障

1.应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有建立安全保障工作的流程或程序、制度和明确人员职责。

3.有提供安全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设有电子监控系统,公共场所、公共进出口、走廊、过道等区域和部位设有摄像头。

4.有提供安全保障的记录。 (二)物业管理维修保障

1.物业管理维修服务需由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

2.有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的流程或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制度和人员职责。 3.有根据设计规模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完好率100%。

4.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应有检验合格许可证并按时完成年检。

5.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 (三)交通保障

1.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有国家正式驾驶执照。

2.建立有交通服务的流程或程序、制度和明确人员职责。

3.保证服务对象得到快捷、方便、安全的交通服务,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4.提供交通服务的车辆有定期检修记录,车辆完好率达到100%。

第七章 监控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服务质量评定

(一)养老机构应开展服务评定活动,建立定期评定制度。

(二)通过自评、召开座谈会、意见箱、调查表、老人参与的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开展服务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服务对象满意率应达到≥90%。 第三十七条 服务改进 (一)持续改进

通过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策划及确定,提出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明确改进的目标,确定改进的方案;通过预防措施及特定评审,实施改进并评价改进结果,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纠正措施

1.有纠正不合格的措施、程序。

2.纠正方面包括:导致服务对象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合格服务;服务设计缺陷或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现象;提供的设施或物品的不合格。

3.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描述不合格事实;调查并分析导致不合格服务的原因;确定并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三)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