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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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洗衣服务

(一)有提供洗衣服务的设施设备(洗涤机械等)和场地。

(二)洗衣场地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逆行。

(三)定点收集污物,不在老年人居室清点污物,做到污物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有记录。

(四)衣物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单独洗涤,先消毒后清洗;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经试纸检测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时间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

(五)老年人衣物有标识,洗涤物品做到无污渍,整理折叠,准确无误、清洁,折叠后送还老年人。

(六)有洗衣流程说明提供洗衣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

(七)定期对洗衣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护服务

(一)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达到避免或减少对老年人伤害的目的。

(二)安全保护服务包括提供安全设施设备,采取预防措施等。 1.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

2.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等。

3.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年人不安全的因素,制定常见意外的预防措施和意外灾害造成老年人不安全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三)对必须使用约束物品的老年人,在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执业医师

或执业护士及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四)有安全保护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规定提供服务。 (五)有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记录。

(六)定期对安全保护服务进行效果评估并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通讯服务

(一)通讯服务包括公用电话、计算机网络、代办电报、书信代写与投寄等相关的服务。

(二)应保持老人与外界的通讯畅通、有效。 (三)有提供通讯服务设备。

(四)应保护老人相关信息的隐私与安全。

(五)通讯设备应定期检查,保证畅通,当日修复率100%。 第二十六条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一)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人员由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等人员担任。

(二)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访视、访谈、个案服务、小组活动、危机处理、咨询活动等。

(三)养老机构应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设备和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

(四)养老机构有心理(精神)支持危急处理程序,发现危机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对处理措施有记录。

(五)养老机构应指派人员定期与老年人进行交谈,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精神)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给予适度干预,对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老年护理服务

(一)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需要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内容。 (二)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人员应是执业护士、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

理员担任(养老护理员只能在执业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

(三)老年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院内感染控制、临终护理等。

1.基础护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和基础护理技术。 2.老年专科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3.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年人心理卫生教育、老年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5.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6.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精神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7.院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8.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9.临终护理包括解除临终期老年人的疼痛和困难,提高临终期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好临终期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死亡教育和家属的心理(精神)支持,消除老年人的临终恐惧。

(四)提供的老年护理服务项目符合养老机构性质和入住老年人需求,对老年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个案管理。

(五)对入住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有明确的护理目标、制订个案护理计划,落实护理措施;有护理评估记录。

(六)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基础护理

00合格率≥90%,Ⅰ压疮发生率≤5‰,Ⅱ压疮发生率为0,院内感染发生率≤

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护理记录合格率≥90%,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为0。

(七)对养老护理员工作有每周定期检查计划、记录和每月培训指导计划、记录。

(八)定期对老年护理服务进行效果评估记录。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健服务

(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应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活动范围和地点符合要求。

(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转院前急救工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三)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流程或程序,有国家认可的医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的程序、诊疗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巡视制度、抢救制度、安全医疗制度)和人员职责。

(四)养老机构设臵有医疗机构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数量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五)应在老年人入住后24小时内建立、填写健康档案,每位老年人健康档案完整。

(六)通过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能符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七)根据老年人的情况按规定查房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年人发生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

(八)每年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九)医疗保健服务过程记录及时、填写准确,按规定保存。

(十)医疗用品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臵、定量供应。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臵、标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