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臵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cm。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三)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四)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Ф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第十条 楼梯、坡道和电梯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二)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4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三)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l0mm。

(四)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 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五)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车床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可视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居 室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二)集中托养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

(三)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

(四)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 m。

第十二条 厨 房

(一)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二)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三)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 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四)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第十三条 卫生间

(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臵坐便器、洗面盆和淋浴器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

(二)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三)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四)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五)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或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或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六)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 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七)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I I”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八)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头。

(九)卫生间、厕位间室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十四条 阳 台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二)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三)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30m,寒冷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5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第十五条 门 窗

(一)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30m。

(二)老年人住宅户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三)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四)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第十六条 室内装修

(一)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三)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四)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立方米以上的贮藏空间。

第十七条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和取暖设备。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音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四)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五)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