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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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分布情况来看,刑罚较去年偏重。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重罪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趋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使用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本年度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45件, 是近六年来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之最,达到前五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总和的74%。媒体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

从本年度国企企业家犯罪统计案件看,国有企业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谋取个人利益。在号称“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中,原总经理张新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2.8亿多元。3、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例当属华润集团窝案。华润集团在收购山西金业的过程中,与利益集团瓜葛,用上百亿国有资产购回仅值50多亿人民币的资产,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资产,最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4、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谋取个人利益。在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中,一众涉案人员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重违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位高权重,一手遮天,随意决策,滥用管理权,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然而,随着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将使国企、央企中的腐败无处可遁。 表2.1 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量情况 年度 受贿案件数 贪污案件数 挪用公款案件数 国企犯罪总案件数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8 30 45 39 26

16 15 24 24 13

8 4 11 8 11

35 64 88 85 58 245

2014 121 51 30

图2.1 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比例变化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之相配套。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长速度。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将面临融资难题。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据报道,2014年1至11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0830人。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领域犯罪共提起公诉1892人,同比上升52%。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贪污受贿案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因此,这些回扣因涉嫌商业贿赂,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法律进行立法是基于犯罪的典型行为而做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近年,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企业家非典型性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

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

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 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做出解释;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要求你购买传品,几十人睡地铺,每天集中上课,并且控制人身自由,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或者“新连锁经营模式”等“金融概念”;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在2014年互联网融资平台P2P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P2P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投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平台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 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企业家犯罪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新闻媒体具有公众传播和舆论监督两方面的功能。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4年度最热的一个词汇是 “贪腐”,媒体关注打击贪腐的过程以及成绩,围绕 “反贪腐”发布了大量的案例、消息。本年度的媒体案例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量大,从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有121例涉嫌受贿,51例贪污、30例挪用公款、12例滥用职权以及3例私分国有资产。

近年,刑罚适用的现状是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度不断增大,刑罚在适用中越来越趋于轻缓化。然而,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情况来看,较往年更为严厉。主要原因在于本年度涉案罪名中受贿、贪污等腐败案件多,对于这类犯罪,刑罚较为严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惩罚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社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宽容度并没有增大,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即是明证。最后,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涉案金额往往较大,而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以赃定罪量刑,使得本年度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处罚整体较严厉。 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纷纷因被其他案件牵出而接受调查。最能说明上述特点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政、商两界人脉极广的煤业大亨邢利斌纵横官场、商场多年,与当地官员相互支持、利用,形成政商互动关系网,即官员竞选时找老板借款或由老板资助上位,即由老板资助官员买官;而老板遇到问题,由官员出面摆平。邢利斌案表现出的政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潜在化的常态。 政商关系自古就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法治框架下的政商合作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而游走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勾结无论对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均极具破坏力。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新形势下,政商勾结的危害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首先,政商勾结,给权力寻租创造客观便利,败坏政风。因而,对于政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常常遭到全社会的集体批判。其次,政商勾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新的利益阶层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调节市场经济的规则,使市场变得混乱无序并不时伴有野蛮、恶劣的竞争,吞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再次,政商勾结使财富固化,市场调节、分配资源的功能减弱,反而是游走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造成市场自生机能的萎缩,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讲,具有致命的破坏性。

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

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

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其中受贿犯罪125例,行贿犯罪18例,成为2014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受贿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与受贿犯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同样是本年度重要的风险罪名。随着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其中(国企)贪污罪51例,(民企)职务侵占罪26例、(国企)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侵占资产类犯罪相较2013年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亦有明显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3、挪用类犯罪44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30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4例。挪用类犯罪占比较2013年度有所增长。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 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26例,骗取贷款罪2例、贷款诈骗罪1例、票据诈骗罪1例、信用卡诈骗罪1例。再加上16例集资诈骗犯罪,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欺诈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企业家在追逐经济利益时会比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业家就会选择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通过欺诈的方式追逐利益,而如果欺诈犯罪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利益,企业家将无利可图,欺诈类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犯罪会相应的减少。对于企业家而言,实施欺诈类犯罪成本低是该类犯罪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 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例,集资诈骗罪16例。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

6、渎职类犯罪14例。其中滥用职权罪12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例。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渎职犯罪最为显明的特质是渎职行为与贪污贿赂相伴随,随着国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对腐败犯罪实施“零容忍”的政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井喷的同时,也必然附带出大量的渎职类犯罪案件。 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其中敲诈勒索罪6例、强迫交易罪3例、内幕交易罪4例。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