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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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533580.46元

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对争议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5.引入法律顾问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了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存在很最重要的法律缺陷。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小组中引入法律顾问,随时为鉴定小组提供合法的鉴定依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

四、报告的格式 鉴定报告的编写 组成: (1)封面

(2)鉴定书内容(主题、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鉴定签章) (3)附件(鉴定委托书、机构营业执照、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计算书)

五、总结

交流目的:更好地把握日常工作中的成本控制工作 招标阶段(交易阶段的招标控制价编制)

在招标阶段,清单子目特征、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会给编制竣工结算带来争议。根据某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57.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附件),只约定了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的当K>5%价差的调整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到施工工期内的K<5%是否调整。

实施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间结算)

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资料没有及时完善,结算时引起双方的争议。

某司法鉴定项目,2008年11月25日会议纪要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在2008年12月15日前汇总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与乙方、监理单位协商确认,”。施工单位在2009年7月提交了材料价格清单要求甲方确认,甲方和监理签收了资料。

双方争议焦点:乙方提交的材料价格清单能否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