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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条款外,我国不接受任何居民管辖权处于无条件的独占地位的要求,而一般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以及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对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和预提税的税率,我国虽然可以接受某些合理范围内的限制,但从不放弃所得来源地的优先征税权。

(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国与国之间税收待遇对等是国际税收惯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也坚持这项原则,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对等的原则写入税收协定或协定议定书。

(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配合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工作中,在税法及法规中有税收优惠规定。为了使这些优惠规定切实起到鼓励作用,让外国投资者得到真正的好处,我国政府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税收协定中,都坚持要求对方国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一般不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双方同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双方都同意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待遇,我国也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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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一、术语解释 1.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要求“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一缔约国通过双边谈判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某种关税减让,也自动地、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缔约国。

2. 普惠制

普惠制是一种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应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做出同样的优惠;发达国家在提供这种优惠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

3.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产品在出口前已在制造或其他环节负担了出口国的税收,为了贯彻出口国不征税而由进口国征税的消费地原则,应在产品出口时将产品负担的税收予以退还。《关贸总协定》对于出口退税也给予认可并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进口国不得因产品在出口国已经退税便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另外,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补贴。

4. 零税率

零税率是指商品在某一流转环节不仅不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得到该环节以前负担的增值税的退税;如果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适用零税率,那么该商品实际上就不负担任何增值税

二、填空题 1. 关税税率 2. 普惠制 3. 非歧视 4. 最惠国待遇 5. 消费地原则 6. 税负输出 7. 产地规则 8. 30%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非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可以是不对等的。 2. √

3. × 由于这种关税优惠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而不适用于发达国家,所以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相悖的

4. × 在同一条件下,不同进口商进口同样商品,正常价格应相同。

5. × 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可以是消费地原则,也可以是产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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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只有当汇率可以自由调整时,实行产地原则才不会扭曲国际贸易。 7. × 增值率标准应为“越低” 8. √

四、不定项选择题 1. D. 2.B、D. 3. B. 4. D. 5. A. 6. C. 7. A. 8. D.

9. A、B、D. 10. A、B、C.

五、简答题

1. 国内商品税的课征为什么应实行消费地原则?

答:国内商品税的课征应实行消费地原则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从经济效率角度来考虑

1)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实行单一税率,而且汇率可以随意调整,那么无论统一实行哪种商品课税原则,都不会影响按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

2) 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制度采用多种税率,并且对同一种产品各国规定的税率差异很大,那么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则是比较有利的,这样可以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3)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商品课税制度一般都实行多种税率,国与国之间税率的结构也不相同,所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消费地原则是比较有利的。

(2)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

1)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国家间税收公平的原则,一国只应对本国的消费者课税,而不应对外国的消费者课税。换句话说,一国不应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外国消费者,实行税负输出政策。按照这一要求,各国课征国内商品税显然应当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如果按照产地原则课税,税款会加到出口商品的价格中去由外国消费者负担。尤其是各国的税率高低不一,一国课征较高的国内商品税而最终由他国消费者负担不符合国家间公平课税的原则。

2)税收由他国消费者负担之所以不公平,是因为税收最终要用于政府的支出,享受了政府支出带来的利益而同时向政府纳税,这是合理的。但出口国的财政支出并没有使外国消费者受益,出口国的税款转嫁给外国消费者负担就是不合理的,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看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出口国政府为出口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一些中间产品或直接性劳务,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这时出口国政府对外国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课征则是公平的。但这种课征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打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不一定要采取国内商品税转嫁的方式来进行变相收费。

2. 简述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协调的关系。

答: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还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都与税收的国际协调有关。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意味着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能够自由流通,因而需要协调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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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消除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而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则意味着资本和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对成员国的所得课税制度进行一定的协调。 由于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起点和基本内容,因此商品课税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一体化活动都是从商品课税(关税)协调起步的。另外,经济一体化理论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都与商品课税协调有关。分别表现在:

(1)自由贸易区阶段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但每个成员国可以对区外第三国按自己的税则独立地课征关税。

(2)关税同盟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同时各成员国对同盟外第三国要课征共同的对外关税。

(3)共同市场阶段要求成员国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均要实现一体化,商品、资本、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都能够完全自由流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废除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包括协调所得税制度),而且在商品市场一体化方面,还要拆除成员国之间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

(4)经济联盟阶段要求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充分协调一致,从经济意义上说,在该阶段每个成员国实际上已成为联盟国家的一个地区。

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商品课税协调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1)消极协调,这种协调只是简单地废除商品流通的税收障碍,自由贸易区阶段的关税协调就属于这种类型。(2)积极协调,这种协调是在原有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一体化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和创新。在关税同盟阶段实施共同对外关税以及在共同市场阶段协调成员国国内商品课税都属于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与消极协调相比,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已带有一种超国家的调节成分,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权力机构,来实施这种积极协调。

3. 简述国内商品课税协调的必要性。 答:(1)经济一体化中,关税虽然是影响成员国之间商品自由流通的重要障碍,但不是唯一障碍。关税壁垒废除以后,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仍然会阻碍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要求清除这些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非关税障碍。

(2)在众多的非关税贸易障碍中,国内商品课税是一个重要方面。就税种本身而言,国内商品课税对外国进口商品并没有歧视性,但它对一国的进出口贸易确实会产生一些影响。在有些情况下,一国政府还可以利用国内商品课税作为其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工具,而且这种办法比关税隐蔽得多,不易被别国察觉,通常也不受国际性条约的限制和约束。

(3)当然,与关税相比,国内商品课税是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次要因素,所以在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一般不把对它的协调放在首要地位。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商品课税对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的阻碍作用逐渐暴露出来。这时,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就成为经济一体化继续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

4. 国际社会提出了哪些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 答:国际社会提出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

(1)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该方案主要针对企业对企业(B2B)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由于进口商申报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其以后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进口商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但这一方法对于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在线销售就很难实行。目前,欧盟和许多经合组织的成员国表示将采用这种方法作为对企业之间跨国数字化产品交易的税收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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