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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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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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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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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在本会成立的初期阶段,设立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其产生办法、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专委会委员长由本会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二)专委员委员长一般由在新的两院院士、全市知名专家、各学科或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权威人士,以及卓有建树的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产生。

(三)专委会委员长按专业组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为市委、市政府有关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以及建立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全程跟踪咨询评价服务;对我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和本会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等级评审和资格评定,以及接受省、本市或本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专委会委员长优先享受本会的各项福利和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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