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设计、施工、采购) 总承包项目污水处理施工组织设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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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分承包商的评价

10.4.1 计划经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拟使用的工程分承包商按评价准则进行评审。

施工经理负责分承包商的施工能力、质量保证能力评审; HSE经理负责审查分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及安全施工保证能力;

商务经理在汇总审查意见后,对其资信水平、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10.4.2 合格工程分承包商评价准则

a) 具有三级(包括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且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分包商。 b) 证件有效齐全,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安全资格及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始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c) 近三年无质量、安全和其它重大事故。

d) 已按ISO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分承包商优先。

承包商需提供近三年内施工过的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资料,及现使用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特殊工种人员名单等资料。

10.4.3 对评审合格的工程分承包商,由公司计划经营部签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须明确其能够承担施工项目的专业范围。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分承包商。

10.4.4 计划经营部每年初以备忘录的形式下发合格分承包商名单,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引进的分承包商审查合格后,增列入合格分承包商名单内。

10.5 工程分包计划的编审批

10.5.1 工程分包计划:

如需工程分包,由工程部编制工程分包计划,填写工程分包计划表,报公司经营部审查,经分管经理批准。由经营部组织实施。 10.6 工程分承包商的选用

10.6.1经营部或项目工地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分包计划,从公司《合格分承包商名单》内选择工程分承包商分承包方,选择准则如下:

a) 承揽公司工程的分承包商,必须拥有公司颁发的有效的施工许可证,且与分包项目的施工能力相一致;

b) 每一招标项目选择不少于三家分包商参加投标; c)有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优先; d)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优先

10.6.2 如在合格分包商名单内不能满足要求,可引进新的分承包商。新引进分承包商,可由项目工地或施工处以书面的形式推荐,由相关部门评价合格后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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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负责招标的部门编制并发放招标文件,按《分包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签订分包合同。 10.7 分承包商的管理

10.7.1 分承包商档案管理

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分承包商每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人员组成情况、以往施工业绩、安全证明及业主评价资料。

各项目工地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分包资料的管理,工地撤离时将分包资料交到公司计划经营部。

计划经营部按规定要求向档案中心移交分承包商档案资料。 10.7.2 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及奖惩,执行公司《安全管理系统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10.7.3 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分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及奖惩,执行公司《工程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10.7.4 合同管理

分包工程合同管理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项目工地经营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分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情况报公司计划经营部。

10.7.5 机械管理

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分承包商的机械管理及奖惩,执行公司《机械管理系统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10.7.6 材料、设备管理 分承包商使用的工程材料、周转性材料、设备等由主管施工处(专业公司)管理。材料、设备的领用均由相应施工处(专业公司)向材料、设备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10.7.7 住房、卫生管理:由项目工地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10.7.8 治安管理

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管理。需办理人员暂住手续的,费用由分承包商自理。 10.7.9 分承包商的动态管理

项目工地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处(专业公司)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分承包商有关质量、安全、施工能力、信誉方面的记录。

对分承包商不能满足安全、质量、工期要求,或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由项目工地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后,及时发出违约通知,对情节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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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 综合管理

施工处(专业公司)负责根据上述制度的规定具体管理在本施工处(专业公司)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分承包商,并根据各项制度规定与相应管理部室接口,接受管理部室的指导、监督。 10.8 结算管理

结算单价和定额执行分包合同条款确定的工程单价和定额。实际结算工程量与合同量不符的部分,分承包商必须出具有效的结算依据。所有结算资料须经计划经营部或项目工地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签章方能生效。施工处(专业公司)自营项目除外。

凡未经计划经营部或项目工地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签章的结算资料无效,财务部不予付款。

10.8.1 结算流程及签证 10.8.1.1 包总价合同结算

包总价合同结算依据合同规定执行。但进度款结算时,其结算工程量控制在形象进度之内,结算值与合同总价比例不得超过结算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结算工程量、已完工作质量的审查程序参照8.1.2执行。

10.8.1.2 施工结算

分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主管施工处技术人员计算提出,分承包商据此编制费用结算表→施工处预算员审核工程量和费用并签字→施工处负责人审查签证→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工程量、质量管理部门认定施工质量并签证(已完工程要有竣工验收单)→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审计部审核(工地不设审计部门的不需要)→财务部办理付款。年终结算或分承包商撤离工地时由经营管理部门发出结算巡回签证单,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经营管理部门。

结算要求:

a)工程项目结算时应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结清。

b)工程量修改时,工程量计算表联次必须全部改动,并在修改处签名。 c)工程量计算表及结算单中必须注明单项工程名称及图纸卷册号,有变更的,注明变更单编号。

d)无工程施工图纸的项目的结算工程量以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审查签证为准,同时还应重点作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踏勘、总量统计和结算控制,防止虚假等情况的发生。

10.8.1.3计时零工结算

计时零工考勤必须一式二份,并注明工种或工作内容,经使用部门签证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结算→财务部办理付款。

10.8.1.4 单项工程签证单结算:结算程序参照8.1.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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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经营管理部门要作好分包工程结算台帐的记录和分析工作。分包结算记录台帐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公司计划经营部。 10.9工程分承包商的再评价

10.9.1 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分承包商,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持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施工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工地的评价资料送公司计划经营部审查,进行施工许可证年检。

10.9.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未经年检的施工许可证无效。已持有施工许可证但一年内未在公司承揽工程的分承包商其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10.9.3对所有分承包商作年度评价。年度评价范围,从本年度一月份至十二月份。项目工地各职能部门评价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上旬。

第四篇:项目管理要点

第一章 合同管理要点 1、合同的审批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特殊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总经办、商务部、财务部、工程技术部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由主管总裁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董事长监察、检查对外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合同评审程序”另行规定。 2、合同的签订

合同由本公司法人代表签订,或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注名日期,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本公司公章。代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3、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争取对方的同意和谅解,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合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征得对方同意和谅解)。履约率就是已完成合同的金额与应完成合同金额的比率。 4、合同文本及用章的规定

本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统一合同文本,严禁使用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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