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堤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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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防洪闸单宽流量,应根据下游河床土质、上下游水位差、下游尾水深、河道与闸室宽度比值等因素确定。

9.4.2 闸下消能设计,应根据闸门控制运用条件,选用最不利的水位和流量组合进行计算。

9.4.3 海漫的长度预防冲槽埋深,应根据河床土质、海漫末端单宽流量和下游水深等因素确定。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9.5.1 闸室、岸墙和导流翼墙必须进行稳定计算,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表2.4.1~2.4.4的规定。

9.5.2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夹有软弱土层时,应对软弱土层进行整体稳定验算。对建在复杂地基上的防洪闸整体稳定计算,应专门研究。 9.5.3 防洪闸的地基沉降,只计算最终沉降量,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计算点进行计算,并考虑结构刚性影响进行调整。最终沉降量可按分层总和法计算。 9.5.4 防洪闸应避免建在软硬不同的地基及地层断裂带上,否则必须采用严格的工程措施,以防止不均匀沉降。

9.5.5 对重要的防洪闸或采用新结构及地基十分复杂的防洪闸,宜设置必要的观测设备。

10 交叉构筑物

10.1 桥梁

10.1.1 本节桥梁系指在城市防洪工程中,河道和排洪沟渠与堤防、公路和城市道路交叉处设置的桥梁。

10.1.2 桥梁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所在河道或排洪沟渠的防洪标准。 10.1.3 桥梁纵轴线宜与河道正交,桥墩轴线宜与水流方向一致。

10.1.4 桥闸(桥带闸)除满足排泄设计洪水流量要求外,还应考虑壅水影响。

10.1.5 无通航河道桥下净空不得小于表10.1.5的规定。同时梁底缘不应低于堤顶。

10.1.6 桥梁引道与堤防交叉处不宜低于堤顶,否则应设置交通闸。

10.1.7 桥闸底板顺水流长度,除满足上部桥梁和启闭机布置要求外,底板的地下轮廓和边墙布置还应满足防渗要求,同时闸下游应采取消能及防冲措施。 10.1.8 桥墩上应设置水标尺,以观测水位及冲淤变化。

10.2 涵洞与涵闸

10.2.1 涵洞(闸)单孔孔径不得大于5m,多孔跨径总净宽不得大于8m。 10.2.2 为防止河水或潮水倒灌,闸门应设在涵洞出口处。

10.2.3 涵洞(闸)应与堤防、公路、城市道路正交,当上游水流流速或含砂量较大时,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不宜强求正交。

10.2.4 涵(洞)闸孔数及孔径,应根据排洪流量、闸门型式、启闭设备能力等因素确定。

10.2.5 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必须满足不产生渗透变形的要求。 10.2.6 涵洞(闸)纵坡在地形较平坦地段,洞底纵坡不应小于0.4%,在地形较陡地段,洞底纵坡应根据地形确定。当纵坡大于5%时,洞底基础应设齿墙嵌入地基。 10.2.7 无压涵洞内顶面至设计洪水位净空值可按表10.2.7的规定采用。

10.2.8 当涵洞长度为15~30m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1.0m;当大于3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

10.2.9 涵洞进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护底始端设防冲齿墙嵌入地基,其深度不宜小于0.5m。进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收缩角一般为15°~20°。

10.2.10 进口胸墙高度应按挡土要求确定,胸墙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以使水流平顺。

10.2.11 涵洞出口段应根据水流流速确定护砌长度,护砌至导流翼墙末端,并设防冲齿墙嵌入地基,其深度不应小于0.5m,出口导流翼墙单侧平面扩散角可取10°~15°。

10.2.12 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和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设在软土地基上的涵洞,洞身较长时,应考虑纵向变形的影响。

10.2.13 涵闸工作桥桥面标高,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和安全超高,并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10.2.14 建在季节冻土地区的涵洞(闸),进出口和洞身两端基底的埋深,应考虑地基冻胀的影响。

10.3 交通阐

10.3.1 堤防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设计洪水位时宜设置交通闸。

10.3.2 闸址选择应根据交通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施工、管理以及防汛抢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3.3 交通闸孔径应根据交通运输要求,闸门型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确定。 10.3.4 交通闸底板标高应在满足道路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抬高,以减少闸门关闭次数。

10.3.5 交通闸闸门型式选择:

10.3.5.1 一字形闸门宜用于闸前水深较大、孔径较小,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

10.3.5.2 人字形闸门宜用于闸前水深较大、孔径也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

10.3.5.3 横拉闸门宜用于闸前水深较小、孔径较大,闸外空间受限制,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

10.3.5.4 叠梁闸门宜用于闸前水位变化缓慢,关门次数较少,闸门孔径较小的交通闸。

10.3.6 闸底板上、下游两端应设齿墙嵌入地基,其深度不宜小于0.5m。闸侧墙应设竖直刺墙伸入堤防,长度不宜小于1.5m。

10.3.7 闸室布置必须满足抗滑、抗倾以及渗流稳定的要求。

10.4 渡槽

10.4.1 排洪沟渠跨越铁路、公路、灌溉渠道沟壑时,宜设置渡槽。

10.4.2 渡槽平面布置应与上、下游沟渠顺直连接,如确有困难,亦应在进出口段前后设置一顺直段。

10.4.3 渡槽内的水面应与上、下游沟渠水面平顺连接。渡槽设计水位以上的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2.3.1规定。

10.4.4 渡槽进出口渐变段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0.4.4.1 渡槽进口渐变段长度,一般为渐变段水面宽度差的1.5~2.0倍。

10.4.4.2 渡槽出口渐变段长度,一般为渐变段水面宽度差的2.5~3.0倍。 10.4.5 渡槽出口护砌形式和长度,应根据水流流速确定。护底防冲齿墙嵌入地基,深度不应小于0.5m。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天津大学 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 甘肃省科学院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马庆骥 方振远 章一鸣 杨祖玉 李鸿琏 王喜成 曾思伟 张友闻 李鉴龙 陈万佳 叶林宜 肖先悟 郭立廷 全学一 温善章

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