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 第四版 -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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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指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表达方式的不同来分类

1、成文法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程序法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1、根本法是指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于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其指定和修改的程序极为严格。一般是指宪法。

2、普通法指出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依据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1、一般法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别法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 3、同一位阶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1、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可以分为一般的法的效力和具体的法的效力。一般的法的效力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有的约束力。 (二)概念对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1、含义:

法的实效指法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法实现的客观结果和状态,属于实然的范畴。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一)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又叫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指对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空间有效。它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二)分类

法的效力范围有三种,分为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

(1)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一般自公布时生效。除此之外,法律还可能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或到达期限生效。 ②法律的终止

A含义

法律的终止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法律的终止分为明示终止和默示终止。 B方式:

a新法取代旧法

b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c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d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③法的溯及力(重要) A含义: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B适用规则

a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b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c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旧两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

d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e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心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从新法。 C我国在法的溯及力上的选择 基本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低于范围。法的空间效力一般适用于一国主权内的一切领域。 (2)分类

法的空间效力分为域内和域外两个方面

在域内,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些法律尽在部分地区有效。

在域外,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原则上,我国的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3、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

(1)法对人的行为的适用所遵循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原则:凡本国人和组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②属地主义原则:一国领域内的个人和组织,受该国法律的管辖 ③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或者本国人的利益来确定管辖权。 ④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2)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

①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适用中国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中国法。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效力的冲突和解决 (一)法律的效力位阶

1、含义

法的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一般讲,制定和认可的国家机关的地位越高,其创制的法律文件的 等级越高;其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法律的效力等级越高

(二)效力位阶冲突的解决 1、一般的适用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在成文法国家,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之相抵触。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由于旧法

处于统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先与旧法适用 。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2解决办法

(1)交由有关机关裁决

将效力冲突的法律,交给有关机关进行裁决。 (2)、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

法定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 (3)、备案和审查

法律的制定交由有关机关进行备案和审查,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不予通过。 (4)法律系统化

通过法规清理、法律汇编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整合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一)含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功能

1、法律的要素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2、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和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和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和技术化程度

二、法的要素的分类

(一)、命令模式

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二)、规则模式

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三)、规则、政策和原则模式 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该目标通常指特定共同体在经

济、政治等方面的改善

原则是一种标准规范,指对正义的要求。 (四)、律令、技术和理想模式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和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含义

1、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关键。

2、法律概念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来自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直接被法律人吸收成为法律概念;一个是有法律人创造的法律概念

(二)功能

1、表达功能 2、认识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一)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

1、描述性概念是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是法律得以表达。 2、规范性概念是指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 (二)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该概念

1、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 (三)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1、一般法律概念是指适用于整个法域的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的最高等级,通常称为法律范畴。

2、部门法律概念是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域的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重要) 一、法律规则释义

(在我国,法律规范=法律规则) 1、含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①假定:指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

②处理: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 ③制裁:指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2)二要素说

法律规则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