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 第四版 -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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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四节 法的作用(重点)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一)、概念

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的法的作用的实质(不考)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

根据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所做的分类。

1、一般作用是指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的抽象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来保障其实现,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二)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根据法的系统和要素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

1、整体作用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2、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作用。 (三)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和法律的实际效果所做的分类

1、预期作用指立法者立法时设想的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2、实际作用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是实际起到的作用。 (四)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途径所作的分类

1、法的直接作用指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作用

2、法的间接作用指法律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间接的对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五)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根据法的社会意义所作的划分

1、积极作用指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给予积极评价,产生了促进作用 2、消极作用指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给予否定评价,产生了阻碍作用。 (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所作的的分类 1、规范作用指法律通过规范人们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2、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3、关系: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补充: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 定义 对象 分类 作用和特点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 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整个社会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的行为 指引作用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本人的行为 确定性指引(义务性) 和不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权力性)),是一种自律作用。 合法与否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他人的行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为 能。 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人们相互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之间的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为 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通过法的制定和普及,即向人们灌输或渗透某种价值观念。 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保障法律所确认的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得以推行、 本人和一般人的行为 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它是一种他律作用。 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示范和示警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强法的权威性 第六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一)各种法的渊源 1、法的理论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2、法的历史渊源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种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或事件。

3、法的文献渊源

法的文献渊源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好汇编。 4、法的文化渊源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和法学参考资料。 5、法的本质渊源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就是指“法是什么”。 6、法的效力渊源 (1)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2)要素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要素:

①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也就是说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

②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补充:产生法的效力的因素

1、传统的影响、心理因素的粗冲和习惯势力的约束 2、国家的强制力

3、信仰法律的文化

(3)替代名称: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我国历史上较长时间使用法的形式来指代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意义

1、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2、方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的配置状况和立法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有重大作用。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三、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1)含义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利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特征

①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②强制性,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守法者给予制裁。 ③一般性,即法对所有人都适用,并且可以反复适用。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1)含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2)特征

①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②一般不重复适用

③有一部分不是国家的法律渊源。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所作的的司法解释,该类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之一;第二类是具有法律约束的法律文件;第三类是法律主体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或书面记载。后两类不是法的渊源。 3、国际法

国际法制一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广义上,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的国际法仅指国际公法。

(二)不成文法

1、习惯法

习惯法指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习惯法是由习惯演变来的。在成文法出现以前,主要使用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 2、判例法 (1)含义

判例法指可以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2)原则

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使用于该案,并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3、惯例

惯例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实施,可以按照办理的做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一)概述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制定法)

1、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和协定

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8、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非正式法源

1、习惯

习惯只人们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行为方式。 2、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3、判例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含义

法的分类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

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按照制定主体的区别分类

1、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法和私法

1、公法指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