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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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

4.10 工业开发区用地构成可采用表4-11指标。

30~100 80~100 300~500 工业开发区用地组成 表4-11

用地名称 用地比例(%)

4.11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 4.11.1 停车场(深标)

4.11.1.1 新建工业区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4.11.1.2 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厂房,应设1处装卸位,每增加4000m2,每增加4000m2,应增设1处,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4m,净空不得小于4.2m。

4.11.1.3 标准厂房工业区停车位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工业用地总面积每900m2应设1个停车位;工厂建筑基底面积每450m2应设1个停车位。

4.11.1.4 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50%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

4.11.1.5 工业区内每个停车位的标准如下:

·小汽车和轻型货车:转向圆外直径7.5m,停车处2.5m×5m,最小的净空2.4m。 ·货车:转向圆外直径11.5m,停车处3.5m×11m,最小的净空4.1m。

·集装箱运输车辆:转向圆外直径11.6m,停车处3.5m×16m,最小的净空4.5m。 4.11.2 职工宿舍

4.11.2.1 与一类工业用地相邻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11.2.2 三类工业用地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安排居住用地。

4.11.2.3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少量单身宿舍,用地计入工业用地。

4.11.3 工业区每个食堂的服务人数不宜超过2000人。 4.11.4 工业区道路

4.11.4.1 工业区道路用地应占工业总用地面积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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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仓库 30~60 管理、公共公用设施 5~10 生活设施 5~15 道路 10~15 绿化 20~30 4.11.4.2 工业区的主要通道,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15m,二侧人行道最小宽度各为3.5m,道路总宽度为22m,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为32m。

4.11.4.3 到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为8m,两侧的人行道宽度各为3.5m,道路总宽度为15.0m。

4.11.4.4 防火通道及服务路为9.0m,厂房周边道路,单向行驶时为20m(含非机动车道宽度5m)。 4.11.5 工业区绿地

4.11.5.1 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m2,服务半径应小于250m。

4.11.5.2 工业企业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应符合表4-12的规定,并不应低于20%。

工业用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4-12

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 高新技术园区

绿地率(%) ≧20 ≧25 ≧30 ≧40 5. 旧区改建

5.1 强度控制

5.1.1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旧村中生活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旧村的综合功能。

5.1.2 旧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

5.1.3 根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和经济条件,旧区改建可采取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

5.1.4 以保护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为目的的旧区改建,应确定保护对象、界定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调整与改建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

5.1.5 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目的的旧区改建,应妥善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

5.1.6 旧区改建应适当增加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系统。

5.1.7 旧区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应为10~15m2;路网密度宜为每平方公里7~9km;道路广场用地占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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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用地的比例应为15%~25%。

5.1.8 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宜按旧城区人口每人1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

5.1.9 合理配建停车场,安排旧区内疏散救援安全通道。

5.2 建筑拆建比

5.2.1 建筑拆建比是拆迁建筑面积与新建建筑面积之比。

5.2.2 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指标应根据改建地区的现状用地特点、改建政策、拆建目的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

5.2.3 地方特色街区,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控制建设地带的旧区改建,应突出保护目的,拆建比不宜过高。

5.2.4 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改建,应减少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拆建比不宜过高。 5.2.5 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危房区改造,拆建比可适当加大。 5.2.6 一般性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可采用表4-13的指标

旧城改建建筑拆建比值表(深标) 表4-13

等 级 特区内 特区外

5.3 其它规定

5.3.1 旧区改建不宜破坏原有的社区社会结构及生活结构。

5.3.2 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3.3 旧区改建,在条件许可时,应提高旧区的综合开发水平;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拆建比 1∶1.5~1∶2.5 1∶1.5~1∶2 35

第五章 道路交通

1. 道路广场用地

寮步镇村镇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道路用地是寮步村镇范围内等于和大于3.5米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广场用地是指寮步村镇范围内的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1.1 寮步镇村镇道路用地面积应占村镇建设用地面积的8%~15%。

1.2 规划村镇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1.3 (GB)高速公路是承担市际、对外远距离交通运输任务的全封闭式道路,计算行车速度100~120km/h,其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限制出入口数量;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留出30~60m的绿化带用地。 1.4 镇中心道路宽度宜为30~50m。

1.4.1 (深——坑辛村)对宽25m以上的道路,严格控制道路两侧土地,由道路中线起:25m道路两侧控制32.5m,总宽度为65m;30m道路两侧各控制35m,总宽度为70m;40m道路两侧各控制40m,总宽度为80m;60m道路两侧控制50m,总宽度为120m。在以上控制用地上的建筑,建筑功能及立面,由寮步镇城建办审批。

1.4.2 (GB)机动车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5-1规定确定。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道宽度 表5-1

类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1.5 寮步镇道路分隔带宽度可按表5-2规定确定

寮步镇道路分隔带宽度 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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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3.50 3.5 3.0 1.0 车道宽度(m)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