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推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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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项目新增产值和利税需提供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并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如无推广应用,可以不填写推广应用情况;

基础研究类项目, 可以不填写推广应用情况。 3.本项目社会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培养人才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项目应用后,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如医学卫生项目,减少病人的医疗费用;环保项目实施后,减排多少等。

六、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本表科技奖励是指: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②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③经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对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设立的部门奖励,不得填入此栏目。

七、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是评价完成人员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工作单位”指项目完成人员现在工作单位。

“曾获国家、省科技奖励情况”一栏中,应如实写明本人曾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名称、奖种名称、奖励等级、获奖时间及获奖排名等内容。如果内容过多,不能全部填写下,则应优先填写与本次被推荐项目有关的和获奖时间较近的相关方面情况。

“对本项目主要学术、技术贡献”一栏中,应写明本人对该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栏中所列第几项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本人在该项技术研发工作中投入的工作量占本人工作总量的百分比,并列出支持本人的贡献的旁证材料,如授权发明专利、公开发表论文(专著)等,要求不超过300个汉字。

前3位完成人员必须在“声明”栏目本人签名处签名,其它完成人员在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中签字,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暂时无法签名,需提交推荐单位文字说明,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随推荐书一并报送。

八、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是核实推荐项目所列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在“对本项目技术创新”一栏中,写明本单位对项目做出的主要贡献。前3位完成单位必须在

“声明”栏目法人签字,并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性质”分为:1-院校;2-研究院所;3-企业;4-政府部门;5-事业单位;6-其它。 九、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是指除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和具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之外第三方对推荐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公信力的评价文件,如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验收意见、查新报告等,或者他人在学术刊物或公开场合发表对本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及技术创新内容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

十、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指直接支持该项目技术创新点已授权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要求将已授权的内容分别列出。

其中知识产权类别包括:1.发明专利权;2.实用新型专利权;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5.动植物新品种权;6.其他。

国(区)别:1.中国;2.美国;3.欧洲;4.日本;5.中国香港;6.中国台湾;7.其他。 十一、主要论文、专著及论文专著他引的情况

要求将推荐项目的论文(著)作者、论文专著名称/刊物名称、年卷页码以及他引等信息逐一填写。限选10篇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

十二、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应认真审阅推荐书材料、审查完成人和完成单位资格,审核所填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后,根据推荐项目科技创新、技术经济指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应用情况,并参照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条件,写明推荐理由和建议等级。确认推荐材料属实后,在声明栏处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一)电子版附件(以扫描方式录入申报系统)

电子版附件内容是网络评审的必备附件材料,应按要求上传至指定网页,并写明附件名称,按以下顺序排列,以扫描方式录入推荐系统:

1.知识产权证明:指该项目已取得的主要证明,包括: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知识产权证明。

2.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指推荐项目的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

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

3.应用证明或采纳评价证明:指该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单位提供的应用证明(原则上应证明该项目已正式应用一年以上),并应由出具应用证明的单位加盖公章。可根据情况,将主要的应用证明以扫描方式录入推荐系统。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对于技术开发类和技术发明类项目须提交近三年内的经济效益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加盖第一完成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于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须提交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5.代表性论文、专著等:指项目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专项中发表的重要论文及专著的复印件(专著可提交首页和版权页)。

6.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指项目完成人提交的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重要论文、专著中相关内容部分的复印件(专著可提交首页、版面页及引用页、文献页)。

7.环评证明:对于化工、冶金、制药等高污染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排放达标的证明。

8.其他证明:是指支持项目科技创新和完成人贡献的其它相关证明。 (二)书面附件

书面附件是推荐书存档内容的必备材料,应与推荐书电子版附件材料内容一致,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1.知识产权证明。

2.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3.应用证明或采纳的评价证明。 4.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5.代表性论文、专著等。 6.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 7.环评证明(原件)。

8.其他证明:成果登记证书、查新报告、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推荐技术开发类项目)、承诺书(原件)、公示结果(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