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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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管理人的限制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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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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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设主席1人(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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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权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均享有表决权?后续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被确认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担保权或优先权的债权人表决权限制——对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