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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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88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责任;安全监管及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支持、配合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纳入信息监督管理,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分为充电站、换电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