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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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本案例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没有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接受逾期。因此,合同成立。

案例15

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函电,最终使交易达成,但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于2001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2002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

问: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案例16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的做法有理。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

案例1:大陆公司A与香港公司B签订一批进口电视机组装配件的合同。合同规定,大陆公司A向香港公司B预付70%货款。在货物进口验关时,海关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上是电视机整件,因此货物全部被海关扣留没收。此后,香港公司B向大陆公司A索赔剩余30%的货款。

问:香港公司B此举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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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香港公司B此举为违法,香港公司B无权向大陆公司A索赔剩余30%的货款。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例香港公司B以电视机整件抵充电视机组装配件,此合同属于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国家海关与外贸管理部门,属于非法无效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履行合同。

案例2:

A公司去年因急需现金,向B公司借款10万美金,并允诺:今后B公司如有困难,一定鼎力相助。今年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A公司借贷遭拒绝,为此B公司状告A公司违背诺言。

问:B公司上诉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B公司上诉无理。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有偿,互相得利。有效对价必须是将要履行或已在履行的,而不是过去履行的。本案例A公司向B公司借款是过去履行的对价,为无效对价,因而不能作为向A公司借贷的法律依据。

案例3:

下列合同哪些为无效合同?为什么? 1、 某君一份销售合同少算十万元。

2、 某君承包某项工程,原计划二个月完工,实际干了四个月。 3、 某君看错了说明书,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 4、 某运输公司因交通堵塞而未能给顾客运输货物。 5、 某君购买住房一套,后因地铁改道而要求退房。 6、 某君要买5 号电池却错买了2号电池。 7、 A公司购买小麦,B公司却寄来大豆销售合同。 8、 某君出售古画一幅,经鉴定为赝品。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2、3、4为有效合同。因为1、2、3题为合同一方单方错误,4题交通堵塞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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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为无效合同。5题为合同内容单方变更,6、7题为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认定发生错误,8题为欺诈合同。

第十章 第一节

1、 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番茄酱的合同。合同规定,每盒番茄酱净含量100克,每50盒装一个纸箱,纸箱上应标明轻搬防摔、防压标记与文字。由于业务部门与生产部门的脱节,结果生产的番茄酱每盒净含量为150克,由于体积过大,原有纸箱装不下50盒,结果临时换了包装,致使纸箱标记遗漏。货物出口到国外,遭进口国海关罚款;同时,货物由于挤压而大量损坏,外商向我方进行索赔,致使我出口企业遭到重大损失。

问:在此案例中,我方犯了哪些错误? 答案:我方犯了以下错误:

(1) 在备货过程中业务部门与生产部门联系脱节; (2) 没有对出口产品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3) 货物的质量没有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4) 货物的包装没有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5) 在备货过程中,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和纸箱标记认真进行核对与检查。

2、 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皮包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外方提供样品与商标。我方在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和约后,将货物发往国外,并收回货款。半年之后,我方出口企业忽然遭到国外某企业起诉,起诉我方出口企业侵权生产假冒商标产品,要求我方出口企业赔偿对方巨额损失。

问:在此案例中,我方是否应该赔偿国外某企业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我方不应该赔偿国外某企业的损失。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国外某企业应该向买方索赔。 第二节

1、 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进口某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甲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了首张信用证,乙公司也在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取得清洁提单向议付行办理了议付,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甲公司又按规定申请开出了第二张信用证,不久,第一批货物到达,经检验发现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支付第二张信用证,遭到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严格审核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无误后,依然向议付行偿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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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款项。当开证行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赎单时,遭到甲公司的拒绝。问甲公司的拒绝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的拒绝无理。因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十三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遗漏、清偿能力、屡责能力或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甲公司应付款赎单提货,并向德国乙公司索赔。

2、 大连兴达公司以FOB价格术语从德国进口一批商品。3月15日接到对方来的“已装船通知”,便立即到平安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3月20日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气候,导致部分货物损失。货物到达大连港后,经验明货物的损失程度,立即向德商发出函电,要求其退还已支付损失部分的货款,此要求遭到德商的拒绝。之后,该公司又找到平安保险公司,以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为由,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此要求同样又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请你分析一下:

(1) 德商的拒绝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 保险公司的拒绝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德商的拒绝行为合理。因为,根据FOB价格术语规定,德商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指定承运船舶,按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已完成交货义务,货物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2)保险公司的拒绝行为也合理。因为,如果大连兴达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十一章 第一节

2004年,我国四川长虹电器由于其在美国的经销商—APEX拖欠货款达40亿人民币,致使四川长虹造成25亿人民币的坏账损失。据透露,美国APEX公司自2001年到2003年获得邓白氏国际信息咨询公司的信用评级多为3A4。3A指的是该公司的净资产在最高级别为5A中的排位,而4则是风险评级中最高的一级(1到4级表示信用风险由低到高)。根据评估,APEX的资产净值最高不过600万美元左右,这一评级代表着非常高的信用风险。

问:你认为对“四川长虹”事件我们应该从中接受什么教训?

答案:对于国外独家经销商,重在选择,贵在使用。不重视选择而贸然签订协议并授予专营权,不定期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势必给出口企业带来无穷后患。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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