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实施要点(共3个模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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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施工组应对施工计划实行目标跟踪和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和(或)施工方案重大变更,应严格控制并履行审批程序。

3.9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和资源状况等,合理划分施工标段或按专业实行施工分包。

3.10项目部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组织好评标。由公司确定中标人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3.11施工组应建立跟踪、监督、检查、报告的施工进度控制机制;当采用施工分包时,应监督分包人严格执行分包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应与项目进度计划协调一致。

3.12施工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线、资源配置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施工进展报告。

3.13当施工进度计划需要调整时,项目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协调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3.14当采用施工分包时,施工组应根据施工分包合同制订施工费用支付计划和管理办法。

3.15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组织设计交底,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文件对施工的技术、质量和标准要求。

3.16施工组应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并加强对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的识别与质量控制,并应保持质量记录。

3.17施工组应加强对供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复验并保持记录。

3.18施工组应监督施工质量不合格品的处置,并对其实施效果

进行验证。

3.19施工组应对所需的施工机械、装备、设施、工具和器具的配置以及使用状态进行有效性检查和(或)试验,以保证和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

3.20施工组应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明确改进目标,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保证质量控制持续改进。

3.21施工组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明确施工质量标准和控制目标。通过施工分包合同,明确分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职责,审查分包人的质量计划应与项目质量计划保持一致性。

3.22施工组应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提出意见或发出指令,以确认其符合性。

3.23项目部应组织施工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质量记录、竣工图纸和文件,并对其质量进行审查。

3.24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5项目部应对施工安全进行策划,编制施工安全计划;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落实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3.26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巡检,掌握安全信息,召开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7施工经理和安全工程师应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实行统一的协调、监督和控制。

3.28施工组对施工各阶段、部位和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制定应对措施,并对其实施管理和控制。

3.29本公司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

制定应急预案,落实救护渠道与措施,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实施。

3.30施工组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施工安全记录和报告。 3.31项目部应按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明确分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检查、落实其安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32施工组应督促、指导分包人制定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并合理配置资源,以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3.33当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4项目部应适时组织业主方及相关方对整个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做出评价。

3.35施工组应按施工分包合同和项目计划的要求,做好施工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施工现场的规划,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协调管理。

3.36项目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我公司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文件,建立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掌握监控环境信息,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控制。

3.37项目部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和执行安全防范及治安管理制度,落实防范范围和责任,检查报警和救护系统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3.38项目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卫生防疫管理网络和责任系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检查职业健康服务和急救设施的有效性。

3.39当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组应按规定程序积极组织或参与

救护管理,防止事故不良影响的扩大。

3.40项目部应根据总承包合同变更规定的原则,建立施工变更管理程序和规定,对施工变更进行管理。

3.41对业主方或分包人提出的施工变更,应按合同约定,对费用和工期影响进行评估,并经确认后才能实施。

3.42施工组应加强施工变更的文档管理。所有的施工变更都必须有书面文件和记录,并有相关方代表签字。

4.试运行服务实施要点

4.1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和试运行目标要求,向业主方提供项目试运行的指导和服务。

4.2项目试运行管理由试运行经理负责,在试运行实施过程中,接受项目经理和试运行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

4.3根据合同约定,试运行管理内容包括试运行准备、试运行计划、有合同约定的人员培训、试运行过程指导和服务等。

4.4试运行经理应负责组织试运行与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的相互配合及协调工作。

4.5试运行计划应根据合同和项目计划,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前由试运行经理组织编制。试运行计划应经业主方确认或批准后实施。

4.6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经业主方批准后实施。

4.7依据合同,试运行经理应负责组织编制试运行方案。 4.8项目部应检查试运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已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完成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系统、配套系统和辅助系统的施工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4.9试运行经理应组织或协助业主方落实试运行的技术、人员、

物资等安排情况。

4.10试运行经理应组织检查影响合同的考核指标达标,尚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是否落实。

4.11合同目标考核工作应由业主方负责组织实施,试运行经理及试运行服务人员参加并承担技术指导和服务。

4.12合同目标考核时间和周期按合同约定或商定,在考核期内当全部保证值达标时,合同双方或相关方代表应按规定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4.13建立工程交接后的工程保修制度,工程保修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4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工程保修制度和业主方提交的“工程质量缺陷通知书”提供缺陷修补服务。

4.15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执行按合同约定。 4.16保修的经济责任和费用应由缺陷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4.17公司应与业主方建立售后服务联系网络,收集和接受业主方意见,及时获取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运行信息,做好回访工作。

4.18工程回访工作应按照公司有关回访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填写回访记录,编写回访报告,反馈项目信息,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