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部分(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但货物运抵深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1

5、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言明为降价品,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所以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7、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严重,最后导致火灾。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于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但是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为什么?

评析,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物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造成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全部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8、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评析,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索赔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根本违反合同。”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看作是合理的,虽然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

2

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绝接受货物。

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合,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评析,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我方所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0、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我方因如何处理?

评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交的货物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11、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锈在被罩的横面。但是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锈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自己决定改变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评析: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但是从我方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改为由买方法代卖。在买方拒绝上面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他的买方或代卖商。

12、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

3

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以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

13、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现在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请问,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以交多少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评析: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多可以交105吨,最少可以交95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者。 13、我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结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买方要进口的货物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作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

14、我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商品名称为“熊猫”,结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因为熊猫是国家的珍稀动物,受到国家的管制。然而,我方想出口的真正货物是“玩具熊猫”,后来,经过周转,买卖双方重新修改有关的单据,最后顺利通关。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收什么教训?

评析:我们可以吸收的教训有,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名称的约定要实事求是,要反映实际情况,第二、商品名称的选择要结合贸易管制的规定,考虑是否能够顺利通关。

15、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比目鱼,合同商品名称为“HALIBUT”,但是实际货物的包装上却使用“FLOUNDER”(也是比目鱼)。卖方按照“HALIBUT”作为商品名称制单,货物到达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请问我方对此是否负责?

评析:我方对此应该负一定责任。理由是交货的实际名称一定要和单据中商品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无法顺利通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