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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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概述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组成部分和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单位,其表现形式为股票。

(1)股份的平等性。(2)股份的不可分性。(3)股份的证券性。(4)股份的可转让性。

刑法各论概述

(二)股份的发行1.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即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溢价发行,但不能采用折价发行方式。

3.股票发行的种类

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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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即发行转让的效力。

记名股票必须由股东通过背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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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后,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