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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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2年成立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它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OAPI)

OAPI创立于1962年9月13日,是非洲地区法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组织。 (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UNESCO于1946年11月16日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间教育、科学和文化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世界版权公约》由该组织主持缔结和独立管理。

(六)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ILO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缔结并共同管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 该组织于1961年依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立。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 分 类 公 约 名 称 缔结时间、地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于巴黎 《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1891年于马德里 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1891年于马德里由WIPO德里协定》) 缔结 管理的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1989年于马德里 约 书》(《马德里议定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1925年于海牙 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1957年于尼斯 斯协定》(《尼斯协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1958年于里斯本 本协定》(《里斯本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1968年于洛迦诺 诺协定》(称《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年于日内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71年于斯特拉斯堡 《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 (《维也纳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1977年于布达佩存布达佩斯条约》(《布达佩斯条约》) 斯 《商标法条约》 1994年于日内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961年于巴黎 《专利法条约》 2000年于日内瓦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2006年于新加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于伯尔尼 (《伯尔尼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1989年于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1996年于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1996年于日内瓦 条约》(WPPT)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于内罗毕 (《内罗毕条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1989年于华盛顿 由WIPO《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1961年于罗马 和其他国播组织罗马公约》(《罗马公约》) 际组织共《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1971年于日内瓦 同管理的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唱片公约》公约 或《录音制品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转播的载有节1974年于布鲁塞目信号公约》(《布鲁塞尔卫星公约》) 尔 由WTO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于日内瓦 理的公约 (《TRIPs协议》) 由联合国《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于日内瓦 教科文组织管理的公约 注:字体加粗的为课程将要介绍的国际公约。 当前讲授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主要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等制度体现。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须同等地给予其它缔约国国民。

不同的国际公约对“同等”的表述不同,主要包括“不低于”、“不歧视”、“不应较为不利”等。

(1)《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所称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个缔约国给予联盟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包括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的待遇。

【公约第二条:“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那个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场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的予以保留。”】

【案例】国民待遇案

1995年以来,荷兰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申请并获得了剃须刀、剃须器十余项外观设计专利。这些产品在中国畅销的同时,出现了假冒行为。2001年8月,飞利浦公司将26家经销商举报到某省知识产权局。8月9日该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对该地市场上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26家销售商的柜台、仓库进行了检查,查获各式涉嫌侵权产品821件并封存。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2)《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公约第5条第3款:“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起源国”的标准: (1)作者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 (2)作者在某一缔约国内有住所或居所; (3)作品在某一缔约国首次出版。 【案例】《加菲猫》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