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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杂,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尚书省的组织机构显著扩充,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成为实现封建国家职能的重要机关。尚书省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分辖四司,共二十四司。 3、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行政法内容丰富,形式完备,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时间上看,中国古代行政法源远流长,时间非常久远。中国至少是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第二,规范详细周密。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国家统治历史,与此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得到充分发展。行政管理制度非常严密,行政法规也极祖七年(公元前200年),经宣帝、平帝、东汉光武皇帝等,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县长、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请原则的司法官吏要承担刑事责任。

3、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随着儒家经学正统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得到承认和确立的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是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汉宣帝时期以诏令的形式对此予以正式确定,其认为亲属之间(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重行为,法律不应该追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亲亲得相首匿是对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为繁多。

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明显特点,行政法也毫不例外地混合在一起。我国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都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混合在一起,在刑律中夹杂着行政处罚的内容,而在行政法中又有许多刑法的规定。

第四,礼法结合。统治阶级通过宗法伦理关系把父权引进行政领域,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使伦理与行政结合,家与国紧密相联,从而使皇权、吏权、行政权成为牢不可破的一体,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国古代行政法实质上就是礼与法紧密结合的产物。

第五,从行政法的编纂来看,不仅有单行法规,而且有许多完整的法典。我国古代有很多完整的行政法典,这在国外是罕见的。不仅如此,在行政法的编纂方面还有一定的科学性。

最后,法与专制相结合。专制主义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夏商奴隶主贵族专政和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开始,中国的专制主义绵延数千年。因而行政法也只能与专制主义相结合,反映专制主义精神。

第十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二、多项选择题 AD

第十一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2、B3、C 4、D5、B 二、多项选择题 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ABC

四、名词解释: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告”即向官府告发犯罪。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秦代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身份所做的划分。“公室告”即向“公室”(官府)检举揭发“贼杀伤,盗他人”之类的形式犯罪的诉讼行为,告发人可以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是官方代表,受害人告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官方的代表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公室告属于强制告奸的范围;“非公室告”是“公室”(官府)不予受理的案件,一般来讲,“子告父母”和“臣妾告主”之类的以低卑告贵尊的案件属于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属于一种限制亲属相告,侧重保护父权家长制的诉讼制度。

2、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也是对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上请制度始于汉高

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体现,其意义在于维护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的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该原则被唐律所吸收,进一步发展成为了“同居相为隐”的律条。

4、疑狱奏谳:奏谳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制度,“谳”即评议刑罪,早在秦代的时候就有萌芽,疑狱奏谳到汉代得到了系统化、制度化,疑罪奏谳制度要求对于疑狱,地方官吏不能确定的必须逐级上报,直到皇帝,当然也有出土文献中记录越级上报的案例的。疑狱奏谳制度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慎重处理案件,减少冤狱具有重要作用,对整顿司法秩序也有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到东汉时期逐步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5、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汉初,到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和统治者的提倡,《春秋决狱》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编成《春秋决事比》,对当时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承袭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较而言,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随意性,对司法也肯定有负面的影响。《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从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的礼法结合。

6、录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代所首创。西汉时期就有州太守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的制度,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汉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有时平冤后还会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录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的后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后世所沿袭。

7、三司推事:唐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为“三司”。唐朝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三司推事”。对地方不方便解京的重案,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称为“小三司”。三司推事司明清会审制度的起源。唐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8、三司会审:三司指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第十二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人点评 1、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提出了“省刑罚、薄税敛”、“制民之产”的“仁政”学说,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孟子“仁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生下来就有仁义礼智这些品质。孟子还提出了著名的“民(1)变法前夕,商鞅与当时秦国保守派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一场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鞅力排众议,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明确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主张,认为“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礼法以时而定,贵君轻”的思想。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痛斥暴君为民贼、独夫,认为像夏桀、商纣这样一些暴君,人人得而诛之。他十分注意民心向背。他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些论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战国时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中,他坚持儒家的“人治”观点,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惟仁者宜在高位”。 2、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以儒学为理论基础,杂以阴阳学家、法家以及黄老学派的观点。他强调法制应当以理论思想的统一为基础。他提出以“三纲”作为立法基本原则,他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种阳尊阴卑的从属关系是封建社会的纲常,一切活动,包括立法、司法活动,都应当遵循纲常,并以阴阳学说论证,“王

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提倡“引经决狱”,即要求审理案件用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性质的理论依据,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案点评 简答题

1、简述汉代张释之的司法思想。

张释之认识到了执法者公正执法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他认为,“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作为最高司法官员的廷尉,如果不能带头公正执法,依法办事,对天下人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廷尉处理案件失衡的后果是执法机关的失范,最高法官的举措会引起各级司法官吏的仿效,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从而导致整个司法秩序的混乱。 2、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汉中期以后流行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法。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使儒家经典法律化。其基本特点在于以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盐铁论·刑德》篇中也说:“《春秋》之治狱也,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处,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第十四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事点评 简答题

1、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著名的变法运动,它不但使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而且它所体现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制令各顺其宜”,才能治理好国家。这种法随时变、与时俱进的变法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后世改革家反对保守派、进行变法的重要思想斗争武器。

(2)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着“农”“战”进行的,尽管他为了实现利农和利战的改革目标而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但在结果上确实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富国强兵”的国家目标,为后世弱国变强之道提供了重要借鉴。

(3)商鞅变法前先取信于民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先秦法家重“信”的法价值追求。法家不仅重“法”,重依法治国,而且还重“信”,重“信赏必罚”,强调法的公信力,这种思想无疑对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商鞅强调“一教”,反对民众“议令”,认为思想的统一对于国家法令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他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主张用法家思想统一人们的言行。这种思想对于维护政治上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箝制了思想,不利于思想的繁荣。

2、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到汉武帝时期,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央政权实施的“削藩”政治,大大削弱了地方诸侯王的势力,中央政权日益稳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局面逐渐形成。汉初相对消极的“黄老”之学已不适应汉中期政治经济形势的状况,而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董仲舒新儒学便应运而生了。

经过董仲舒改造后的新儒学,强调君权神授,政治上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法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非常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受到了汉武帝的青睐,才有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通过汉武帝的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确立了学术霸主地位,并成为了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正统思想。伴随着法律的逐步儒家化,儒家思想逐步向立法和司法领域渗透,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言点评 材料分析题::

1、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此为商鞅的重刑主义理论。商鞅认为,重罪轻判,人们就不重视犯法、不害怕刑罚了,只有轻罪重判,人们才不敢以身试法,既然民众连轻罪都不敢犯,那么重罪就更没有人敢犯了,这样最终会消灭刑罚。显然,商鞅的极端的重刑主义刑罚思想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做法短期内在打击犯罪方面可能成效显著,但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

为损刑。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商鞅认为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普遍的平等性,刑罚应该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显然,商鞅的“刑无等级”思想与奴隶制时代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同罪异罚思想相比,有明显的进步性,但在君主专制的古代社会,要让君主放弃特权,是难以办到的。要做到“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不可能的。

第十六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概述 简答题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指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逐步衰亡,法律制度向着体现近代民主的建立在部门法基础上的新型法律制度转化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包含着两大方面的基本内容。首先,从法律形式上看,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逐步向着近代化的部门法体系发展变化。其次,从法律本质与法律精神上看,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和宗法制度、封建礼教的法律制度逐步向体现民主、平等、自由的新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过程是从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开始的,这一历史过程虽然没有真正完成,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这就是清末修律阶段、辛亥革命阶段和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时期。与此相适应,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造的过程中,有三种基本模式,这就是清末修律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和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制模式。

从形式意义上讲,近现代中国法制变革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首先,这种显著变化表现在法律结构体系基本上完成了形式改造过程,建立了门类齐全的近代部门法体系。

其次,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方面的显著变化表现之二是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方面。

从法律精神和法律本质上来分析,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不彻底、不完全的,甚至远没有达到法律近代化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D2、C3、D4、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BC3、AD 三、名词解释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汇集北京,向清庭请愿,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局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共计23条 。其基本精神是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承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浪潮席卷全国,清政府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命运,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讨论对策。于11月3日,颁布由资政院通过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3、谘议局: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督抚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局。到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了选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局。谘议局的职权包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宜、预算决算、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等。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机关。

4、资政院: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决定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基础,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总裁、副总裁及钦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国家岁出、岁入的预算决算,通过或修订法律,决定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民主宪政国家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民意机关,而是强权压制下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表明,它是西方议会民主在中国最早的试验。

5、《大清商律草案》: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商法典,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完稿。其内容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共1008条。这部商律草案直接抄袭日本商法,多与中国国情不符。 6、《大清民律草案》:1907年,清廷采纳民政部的建议,令修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等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10月,《大清民律草案》全部完稿,其体例仿照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7、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8、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物。

9、《法院编制法》:为准备将新的司法组织体系推行到全国,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从1907年开始,参照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起草了《法院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后,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施行。其内容包括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等16章164条,是一部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组织法。

10、四级三审制:清末司法改革,废除了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等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的新审级制度,即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个审级,采用三审终审制。 四、简答题

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答:中国的立宪思潮发端于清代中后期,早在同治年间,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政治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中国鼓吹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政运动则发端于1898年戊戌变法。这场企图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政运动,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集团的镇压而宣告失败。

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专制大国沙俄,给清廷朝野以很大的震惊,立宪之议迅速遍及全国,有力地推动了宪政运动的发展。清政府于1905年决定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宣告“预备立宪”开始,1907年8月,将考察政治馆改制为宪政编查馆,隶属军机处,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厘定官制是清廷举办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切入点。1906年11月清廷发布厘定中央官制上谕,针对旧官制权限不分、职任不明、名实不符等弊端,改革中央官制。在地方,在保留固有行政建制和官制的基础上,增设新的行政机构。 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汇集北京,向清庭请愿,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局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共计23条 。其基本精神是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承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督抚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局。到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了选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局。谘议局的职权包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宜、预算决算、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等。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机关。

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决定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基础,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总裁、副总裁及钦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国家岁出、岁入的预算决算,通过或修订法律,决定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民主宪政国家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民意机关,而是强权压制下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表明,它是西方议会民主在中国最早的试验。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浪潮席卷全国,清政府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命运,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讨论对策。于11月3日,颁布由资政院通过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活动,随着清朝的灭亡而告一段落。但它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影响不可忽视,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

程,同时,预备立宪广泛宣传了宪政知识,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答:《十九信条》仍然坚持“大清帝国皇帝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它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所发展。

第一,《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皇帝为国家元首,内阁总理是政府首脑,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对国会负责;皇族不得担任总理、国务大臣各省行政长官。

第二,《十九信条》援引英国制宪原则,对皇帝的权力予以限制,同时扩大国会职权。皇帝之权、皇帝继承顺序等都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由皇帝颁布;宪法修订提案权归国会;官制官规都由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九信条》是一部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宪章。1911年11月9日,资政院根据《十九信条》的规定,重新选举袁世凯为内阁总理,由清廷任命。

然而,《十九信条》颁行之时,清王朝已经危在旦夕,它甚至没来得及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文。 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答: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传统的深刻影响。西方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突破了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模式。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政府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审判衙门独立执法,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四,清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因此,尽管新律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近代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4、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编纂而成。其体例和内容大体上没有脱离旧律的窠臼,但作为清末仿照西方模式进行法制改革的产物,与旧律相比较,它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