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1、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 12、《大元通制》:元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

13、《元典章》:元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

14、《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经过吴元年的草创,洪武六年的更定,整齐划一于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历时30年才最终完成。

15、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

16、《大清律例》:乾隆元年,在《大清律集解》的基础上,修订新律,以《大清律例》为名正式公布。《大清律例》是乾隆朝以后清代的基本法,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四、简答题:

1、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答: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看,《法经》共有《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方面的法律)、《贼法》(主要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的法律)、《捕法》(关于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杂法》(对狡诈、越城、贪污、赌博、淫乱等行为惩治的法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的《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为的《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变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首先是废除奴隶制的“世卿世禄”,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优越的物质生活。其次是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商鞅建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再次是奖励军功,规定不论贵族或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小获得爵位、田宅和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的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够通过为国立功的方式获得政治地位和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力,扩大了新兴地主的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首先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进步;其次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布帛生产多的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再次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和基层控制。一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由国王控制全国的行政权、军事权;二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的民户皆要承担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其他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的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 “法治”理论和“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2)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

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4、试析唐律的特点。

答:唐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臻于完备。

首先,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律、令、格、式在唐朝有明确的界定,且四种法律形式是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封建法律由庞杂、界限不明到唐朝发展为完备周密的体系。其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唐朝的法律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审判等各个方面,且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善全面。再次,法律解释的精当。《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分别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阐释、答疑,对律文采用限制、扩张、类推、举例、辨析、创新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言简意赅,逻辑性强,表现了极高的律学水平。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第一,重罪条款大为减少;第二,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第三,株连范围最窄。 5、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

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6、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答:唐朝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又做了变革,终使其法制集秦汉以来立法的大成,而成为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它不仅对唐朝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另外,唐律还传到东南亚各地,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以后的几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其主要刑法典都是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宋最主要的刑法典《宋刑统》对唐律律文和疏议进行了全部抄录;金《泰和律义》的篇章结构和唐律相同;元、明、清三代的法制尽管与唐律有一定的差异,但内容变动不大。因此,唐朝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7、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加多的蒙古游牧民族文化的传统。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

第二,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佛教,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佛教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权。

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蒙元社会以男性为中心,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婚姻习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多妻制。

8、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答:清末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发展的末期阶段,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进一步的极端化,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趋严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立法上,不仅体例僵化,而且内容也日趋严酷,法律形

式也日趋复杂化。清代立法在体例上基本是承袭明代,没有太多的突破;内容上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形式方面,除继续沿用律、令、格、式等之外,例的地位突出,显示出皇权的加强。

第二,在刑事法律方面,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的处罚。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直接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和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为此,必须加重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力度。 第三,为控制社会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大兴文字狱,加强对社1、B2、A3、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D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夏朝就有“不孝”最的记载,代皆有沿习,秦律有谋反、诽谤、犯上等罪名;汉律出现了大逆无道、大不敬、恶逆等罪名。《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会思想文化的控制。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不仅动摇了满清的统治,而且直接冲击着封建正统思想,威胁到封建制度。清代自顺治时起屡兴文字狱,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的垂危现状。 第四,为维护腐朽的封建经济制度,打击与海外的商业往来,通过经济立法,厉行禁榷制度,限制民间商业资本的发展,并直接扼制商品商产,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和发展。 第五,继续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等礼教秩序。礼教秩序是封建社会社会关系的基础,清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萌芽,这直接冲击着封建社会的根基,为此,清代通过一系列严苛的法律加强对违反礼教秩序的调整和处罚。

第六,司法权力日趋集中,中央司法权力不断扩大,实际上是专制皇权的极端发展的表现。

第七,民族统一融合的日趋加强,清代的民族立法相对发达。 第七章 中国封建社会社会身份法律制度 1、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古代的贵族阶层有血缘贵族、异姓贵族、官僚阶层以及士大夫阶层。他们属于法律上的特权阶层。这种特权身份称之为“贵”,和表示拥有财富的“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具有特权的士大夫,有的家境并不富裕,是所谓的“贵而不富”;有些商人、地主拥有大量财富,却不具有社会特权地位,是所谓“富而不贵”。 2、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平民阶层及其法律地位。

平民阶层包括没有官职或爵位的地主、自己有士地的自耕农、耕种地主士地的雇农、佃农以及工商业者。西周的平民分为“国人”和“庶人”两部分,春秋时期,“国人”和“庶人”之间的差别不复存在,都成为受制于国家法律的个体农民。商鞅变法时规定成年男性一律编为“士伍”,秦朝统一全国后,平民称为“黔首”。唐朝称“凡人”,与贱民相对称,也称为“良人”、“良色”,俗称百姓、白丁等。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曾将平民分为士、农、工、商“四民”,且必须世袭,这一划分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贱民是指受到法律歧视,并被法律认定为低人一等的社会阶层。古代法律所认定的贱民又可分为两个等级。地位稍高的是隶属于官府的官户、杂户等等名目的贱民,以及隶属于私人的荫附、部曲、客女、雇工人等等名目的贱民;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户籍,依附于官府机构或其主人,但具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可以获得并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在底层地位最低贱的,则是官私奴婢,在法律上一般被视同为财物,没有人身自由。此外还有一种贱民虽具有独立户籍及人身的自由,但因其从事的职业如倡(妓女)、优(戏子)、皂卒(衙役)等等,而在习俗及法律上受到歧视,如不得与良民通婚、子孙不得充当官吏等等。 第八章 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后来为隋《开皇律》所继承,形成“十恶”制度,并未唐、宋、元、明、清刑律所沿袭。

2、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其使用原则是:尊长杀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愈轻,处刑愈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明清。

3、十恶:隋《开皇律》首创“十恶”制度,严惩危机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继承,并加以完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十恶分别是:(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其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4、八议:“八议”制度是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上述八类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将其交中央司法机关集体评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由皇帝裁断,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均可降为流罪,但若犯“十恶”罪

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5、官当:指官吏犯徒流罪可以以官品抵当刑罪。唐代的官当制度非常完善,其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则各当一年。若犯流罪可折成徒刑,唐律还将赎刑作为官当的补充,即若罪大官小,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若官大罪小,则流官收赎;官吏以官当罪后,一段时间后仍可以当官。

6、折杖法:宋代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

7、刺配:宋代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

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等三种。三流即普通流行,也称为“常流”,分为流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服役期均为1年;加役流即流3000里并服劳役3年;长流即是无期流放,罪犯非经特赦,不得返回原地。 死刑,分为绞、斩两种。绞是用绳索将罪犯勒死,斩是用斧钺将罪犯的头斩断,因绞可以保全尸,故比斩刑轻一等。

另外,唐律也规定了五刑的收赎制度,即疑罪、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老、幼、废犯罪的特殊情况,除“十恶”和少数犯罪外,均可以收赎,役或军役的刑罚。

8、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宋仁宗时开始适用。

9、充军:明代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 四、简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答: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因此,弃乱思治成为了时代的要求,而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统治方略,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的时代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废肉刑,定刑期。将黥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将黥、劓、刖刑改为了笞、徒、死刑;其次是规定了岁刑刑期。规定了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隶臣妾分别为一岁刑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为一岁刑。

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汉景帝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继续改革,《箠令》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以及笞刑的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 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了废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据了重要地位,另外赎刑的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总的来讲,汉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使汉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继承了隋五刑制度,仍然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五刑,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

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从10下到50下,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刑罚,有耻辱和教育结合使用的性质。 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分为五等,从60下到100下。

自笞10到斩,分别收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答: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

第二,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如《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

第三,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朱元璋一方面要求对涉案人员要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严惩。 第九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制度 简答题:

1、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汉承秦制,在秦的“三公列卿”制基础上发展为“三公九卿”制。汉代三公仍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人组成,丞相、太尉总揽政、兵大权,御史则负责监察,他们共同组成国家的中枢机构。三公之下设九卿,分掌礼、乐、税、法、财、警、府库等事项。 2、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门下、尚书;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中书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参与军国大事,负责审理尚书省及其它机关的奏章公文,并根据皇帝的指示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送交门下省审核、副署,付诸施行。 2.门下省

门下省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行文书,有权审定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都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隋朝叫纳言),地位与中书令相等,有权参与国家机密事宜,并被赋予“参议朝政”的头衔。侍中负责审查诏敕,纠正朝政得失和审阅各种上行文书,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因而起着皇帝的重要参谋作用。 3.尚书省及六部。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凡中书草拟的诏诣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以根据诏诣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其他中央机关向各州发送有关符、稿、关、牒等也要经过尚书省发遣。随着封建国家事务的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