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相关证据,确认为损失。

⑵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⑷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三)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各单位应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 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四)整理汇总。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并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此次清产核资基础数据和工作小结,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调整有关账务的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同意。

(五)完善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弱项,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作业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10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 拟定实施方案2月28日前

2 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业务培训3月 5日前

3账务清理3月 11日前

4 资产清查、损失认定4月 10日前

5 各单位初审上报4月 12日前 6 集团公司检查复核4月 25日前

7 集团公司汇总上报4月 30日前 8整改总结、账务处理 根据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上报工作人员名单和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产核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科学组织,密切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是账就清、见物就点,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完整、可靠。

(三)严格纪律,落实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有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拒绝相关中介机构核实评估确认,不得干预中介机构正常执业。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和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附件一: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据的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企业会计准则》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8、《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

附件二: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和认定原则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 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⑴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⑵破产判决书;

⑶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⑴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⑵被吊销注册登记的;

⑶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 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 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 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

8、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⑴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⑵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⑶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⑷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⑸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⑹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 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 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 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