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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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4) 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 5) 应支付和扣减的预付款。 6)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7) 价格调整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4 工程进度付款属于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出具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不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机构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6.4.6 变更款支付。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人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6.4.7 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经发包人批准,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 施零星工作或紧急工作。

2 在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工作的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每日审核承包人提

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人该工程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6.4.8 完工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 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 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 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4) 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 发包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6.4.9 最终结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最终结清证书,报发包人。 2 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2) 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3) 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3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 最终结清证书。

6.4.10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的价款。 2)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3) 核算发包人桉合向约定应向承包人索赔的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之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入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施工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查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价款和工程设备的损害金额。

2)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 3) 各项已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4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上述解除合同款项达成一致后,出具 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合同争议处理。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处理期间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授权暂定调整价格。调整金额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同支付。

6.4.13 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6.5 施工安全监理

6.5.1 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需要,蓝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6.5.2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6.5.3 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

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

6.5.4 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5.5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 3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4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5 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 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8 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 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10 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5.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按6.3.5条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6.5.7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6.5.8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6.6 文明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