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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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监理机构不得修改施工图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处理。

3 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4 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5.2.5 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合同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 电、通信等。

3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在检查5. 2.1条、5. 2. 2条所列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原因及赶工措施。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6.1.2 分部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 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

6.1.3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后

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6.1.4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 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 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2.5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6.2.14条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 的,按6.2.14条4款处理。

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 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 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 检测资料。

2) 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

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3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4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5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 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也入使用。

3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6.2.8 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4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6.2.9 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 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3 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4 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 6.2.11条、6.2.13条、6.2.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 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

4 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

5 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6 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 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

7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