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性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施工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附录A编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实施某一专业工程或专业工程监理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附录B编制。 2.0.13 缺陷责任期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从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2.0.14 书面文件 written document

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件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拷贝的电子文件、电报、电传等。

3 监理组织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应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7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 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 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 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4 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6 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7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8 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9 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2 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13 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

14 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15 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16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 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 监理人员

3.3.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5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岗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7 只能同时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执业或从业。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9 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3 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4 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6 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8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9 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0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11 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2 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关文件。 13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14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