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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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内的夹层、插层等,当夹层、插层层高和剩余层高均在2.20m以上,两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当其中一个部分的层高不足2.20m,但上下两部分层高之和在2.20m以上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不重复计算)。 4.3.11 跃层、斜面结构屋

a)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顶层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跃层层高2.20m以上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 跃层、斜面结构屋的层高2.20m以上的外墙,1/2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另1/2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4.3.12 阁楼(暗楼)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4.3.13楼梯

a)门厅或大堂内的旋转式固定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旋转梯所形成的中空部分,属大堂或门厅的一部分,计入大堂或门厅的面积。 b)跃层、夹层等有高度大于2.20m的部分,其中的楼梯孔按相应梯位(或设计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c)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当上层楼梯覆盖下层楼梯时,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d)挑出主墙体外、未封闭、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楼梯挑平台,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时,挑平台不计算面积;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且顶盖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时,按少的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e)广场式的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用的室外爬梯、挂梯、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f)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4.3.14 墙体

a)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b)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c)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其层高2.20m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d)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其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装饰性幕墙、主墙体外的幕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5 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其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3.16 与房屋相连的无柱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5.1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

5.1.1 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1.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上的产权界。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5.2.1 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5.2.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5.2.3 层共有建筑面积:指各层中专为本层使用或服务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5.2.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5.3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5.3.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5.3.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

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

5.4.3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5.5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5.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 5.7.1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位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

5.7.2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5.7.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a)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b)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5.7.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功能进行分摊,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5.7.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方法。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位,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位,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位。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5.8 特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

5.8.1 房屋内为小区或多幢楼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及其社区公益设施用房(如居委会、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等),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按独立单位处理,并在成果报告书中作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