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条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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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自信证名;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的外。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评标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的外于7天内经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指标通知书,同时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投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定标后逾期拒绝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授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