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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主体不同: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7、实现方式不同: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权利和义务四、权利推定与权利冲突处理原则:法无禁止即有权案例四:田永诉北科大案田永为北科大的学生,在大一期末考试中被发现夹带小抄而被开除(当时考试过于简单,未看小抄)。他知道开除之事,但未收到通知书,第二年照常缴费入学。大四毕业后,学校不发给文凭,并否认他的学籍。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并在法院行政厅立案。中国的机关组织分为行政、事业、企业和其他机关。学校虽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学生和学校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并且,所有高校关系学位案件都应该被纳入行政诉讼中。因为教育法归入行政法(以前归入社会法)。冲突公权:知情权——政治权力私权:隐私权——尊严、自由私权优先案例五:甲夫妇拥有一套商住用房,白天用于小卖部经营。晚上关门后,二人在房内看色情碟片被他人举报被抓(警方赶到,破门而入)。因警方拿不出上诉证据,拘留7天后获释。后此夫妇向法院起诉公安局。1、甲夫妇将如何提出诉讼理由?2、警方又会如何辩解?答案:1、甲夫妇提出:行为属个人偏好,人身自由以及住宅自由受到侵害。2、警方提出:房屋属于公共场所,警方有治安管辖权,有人报案说明已侵犯他人利益以及道德问题。本案中关于商住用房的性质确定是一个核心问题。小卖部关门后,其性质属于公共场所还是公民住宅?最终,公安局败诉。纠其原因,无非是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私权优先原则的运用。五、人权1、定义:人类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基本标准2、特征:⑴不可缺乏性:人作为人的标准⑵不可取代性⑶不可转让性⑷稳定性⑸母体性:其他权利从中衍生出来⑹共似性:国际上各国都类似3、自由权⑴人身自由:刑法中的罪刑法定,非合法不得拘禁他人或处罚,禁止以人身为标的买卖⑵居住与迁徙自由:住宅自由和迁徙自由⑶工作自由:特殊职业、特殊行业有准入机制⑷意见自由:言论、著作、出版(预防制和追惩制)、教学、广播演出自由⑸通信、秘密自由:我国刑法第282条⑹信仰自由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⑻人格尊严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第九章法律行为一、概念、意义1、概念见课文2、意义: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规范⑵权利本身是处于一种静止状态,要使权利体现出其本质的利益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⑶法律规范本身必须要通过法律行为作为中介,才能作用于社会二、结构(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二)主观:1、行为意思——过错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如果行为无以上任何一条,则没有犯罪,一般定性为意外事件过失案例六:甲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乙见天色已晚便违章穿越护栏。甲来不及刹车将乙撞倒,乙腿断昏迷。甲见四周没人把乙拖入附近树林中,自己则逃逸。后乙因失血过多死亡。Q:对甲应该如何定罪?答案:间接故意杀人刑法上的过错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2、意思表示:法律主体将其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真实————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可撤销行为3、行为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重大误解(三)客观1、外在行为:见课文第页2、行为方式:计划、方案、措施刑法对犯罪人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