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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法学总的发展规律1、法学产生依赖于一定的条件:①立法现象成为普遍性社会活动②有一批职业法学家③法学研究的出现,自由言论得以保证2、法学总是与其他学科从融合到分化3、法学发展是跟随法律实践的变化而发展的4、法学从唯心主义走向唯物主义第三章一、定义法理学和法学方法法理学,是以法律哲学为核心,研究法律基本范畴的性质、目的、方法和手段,研究法律与正义、道德和社会的关系,以及研究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它是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狭义法理学:法哲学(本体)广义法理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方法论等意义:1、介绍法理学基本概念,培养思维和方法2、反思和探讨法学基本问题二、法学方法论问题(辨证唯物主义法)1、价值分析的方法2、实证分析的方法3、社会分析的方法(一)价值分析法学(自然法学派)最早的分析方法,主要追求实质上的分析方式。自然法学派主要研究“应然”问题,包括对法律目的、道德基础以及法律的可行性等。主要任务是评价法学里的各种利益,确定利益的位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提供取舍标准--为法学研究提供正确的方向和“标准”。发展历程:①柏拉图:人治法制②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永恒理性的问题③阿奎那:将法律分类为永恒法和人法④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⑤卢梭、孟德斯鸠、洛克⑥富勒:关于自然法的8个原则⑦德沃金:以权利为核心来研究特点: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更多运用辩证逻辑,以权利为中心,较多的主观价值判断,恶法非法案例二:纽伦堡审判1945年8月8日,美、苏、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签署了关於控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议,并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据此,盟国政府在德国东南部的历史名城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被控犯有密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以及反人道罪的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辩护方面提出“法无规定者不罚”原则。申辩说,不可追溯既往地运用法律,意即在他们谋划和发动侵略战争时,尚不存在禁止密谋和进行侵略战争的法律规定,因之不能定罪。检查方面列举海牙、凡尔赛、洛迦诺、凯洛格——白里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具体条文,证明德国对欧洲各国、苏联和美国的战争违背国际法规,是赤裸裸的侵略战争。侵略战争历来属刑事犯罪。辩护方面还提出“你亦如此”的论调,制造“双方都违法”的谬论,欲达“双方均不追究”之目的。检查方面指出这是混淆是非,将德国法西斯的侵略行为与盟国的反法西斯侵略行为混为一谈,是只许侵略不许反侵略的强盗逻辑。一些被告以“执行命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里宾特洛普声辩,他只是因为从未怀疑过希特勒的和平意愿,才忠实执行了纳粹的外交方针。凯特尔说,军人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检察官驳斥道,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元首国家时期,德国军事刑法第47条仍然规定:下属人员,假如他知道上级命令以违反民法或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时,再执行这道命令也应受到惩罚。(二)分析实证法学研究的是事实,不涉及价值的逻辑问题和“实然”问题,主要是法律概念、特征、结构、原则和效力问题。纯粹主义法学是其中著名的流派。特点:法律与道德的截然分离,更多运用形式逻辑,以义务为中心,客观性较强,认为恶法亦法。代表人物:奥斯汀:提出法律是一种命令凯尔森:创建了纯粹法学,认为除了规则没有其他东西哈特:将法律分为第一性概念和第二性概念(三)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功能、效果以及法和利益的分配、法律的运行等。一般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即所谓的“小切口多方面”。特点:法律与道德、社会背景相结合,辩证逻辑多于形式逻辑,客观性多于主观判断,以权利、义务两者为中心,提出法律是社会中的法,是活的法(living law)代表人物:庞德,其主要思想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程。中国学者朱苏力教授的法治本土资源理论也归属社会实证主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