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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案例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学导论

【案例1】施华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王雯自幼丧父,由母亲施华一手拉扯大,王雯深知母亲不易十分孝顺。王雯和黄石是中学同学,又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互相爱慕。施华坚决不同意他们交往,原因是黄石的父亲是施华原单位的人事科长,在施华下岗的问题上,是黄石的父亲提出并一再坚持的。女儿若再和害得自己没有饭碗的人的儿子结婚,施华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施华就强令王雯立刻断绝和黄石的往来,并把户口簿、王雯的身份证隐匿起来,不让王雯和黄石登记结婚。王雯找人做施华的工作,施华拒不接受,还说王雯要胆敢嫁给黄石,自己就一头撞死。看到女儿还和黄石还继续来往,施华干脆把王雯关在家里锁了起来,不让王雯出门,除非王雯答应和黄石断绝关系。

【问题】

1、施华的行为违法吗?

2、王雯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3、王雯可以寻求怎样的救济?

【案例2】浅析一夫一妻原则

1995年,宋某与胡某举行婚礼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有一子。1994年龚娟和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宋某和龚娟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2001年,宋某自己办了砖厂,请龚绢作会计。不久两人关系暧昧,经常发生性关系,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宋某本欲终止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可当龚娟说若要断绝关系就去自杀,宋某不忍心,再一想反正自己也没领过结婚证,两人密谋后,一起到了远在他乡的宋某朋友家。宋某对朋友谎称自己已经离了婚,龚娟是新娶的妻子。从此,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借住在宋某的朋友家,共同生活了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2006年胡某得知宋某和龚某的下落,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宋龚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问题】

1、宋某和龚娟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吗? 2、宋某和龚娟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3、通奸、姘居、重婚的区别及法律责任如何?

【案例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必要性

张村的张丽丽与高村的高兴宇经人介绍订婚,相处半年后,于2000年12月结婚。张丽丽婆家准备好5间平房给高兴宇结婚使用,张丽丽结婚便在婆家生活,户口还留在娘家。2001年12月张丽丽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婆家大为不满,认为自己家传宗接代没了指望,从此婆家人和高兴宇对张丽丽百般挑剔,恶语相加。无奈,张丽丽提出离婚,高兴宇欣然同意。张丽丽希望自己离婚后能有房子可住,可官司到了法院,法官说房子是高兴宇婆家的财产,张丽丽不能要求分割。离婚后张丽丽带着大女儿空着手回到娘家,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已被村里收回。张丽丽找到村长,村长说你结婚后已经成婆家村的人,土地自然要收回,现在也没地可分了。张丽丽又找回婆家村,村长说你一直不是我们村的人,当然不能给你承包地。张丽丽只好住在娘家,可张丽丽的哥嫂整天拉着脸,背地里跟村里人指责张丽丽住回娘家,吃喝他们,话里话外希望张丽丽赶快搬走。

【问题】

1、就法院关于张丽丽住房的主张所作的判决做出评价。 2、张丽丽的承包地如何解决?我国现有法律对此有无规定? 3、就张丽丽的遭遇谈谈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必要性。

【案例4】浅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

苏真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因生活所迫,带着13岁的女儿阿毛又嫁给邻村的韩五。韩五曾因盗窃服刑5年,与苏真结婚后依然小偷小摸、游手好闲,还不时打骂苏真母女。苏真一人家里地里的活儿几乎全包。一日,苏真发现阿毛不停呕吐,带到诊所检查,阿毛竟有了3个月的身孕。阿毛告诉苏真是继父欺负了她,韩五威胁她要说出去就打死她和妈妈。阿毛开始不从,韩五就毒打阿毛。阿毛怕继父再打妈妈,自己默默地忍受着。苏真与韩五大吵一架,带着阿毛到城里给饭馆洗碗谋生。几天后,韩五找到他们母女,跪地求饶保证自己永不再犯,善待苏真母女。苏真又带着阿毛回到韩五家。韩五收敛了几天,又对阿毛使以强暴,致阿毛又一次怀孕,韩五悄悄带阿毛作了人工流产。回家后,阿毛告诉苏真韩五还在欺负她,苏真觉得自己命苦,说出去对阿毛的名誉也有影响,而阿毛在距上次手术不到2个月时又一次怀孕了。

【问题】

1、我国的那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了规定?婚姻法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2、韩五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苏真作为阿毛的监护人对阿毛遭受强暴有无责任?

【案例5】浅析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滕若是一名80岁的退休教师。为了尽早霸占藤老师的财产,也免得伺候他的吃喝,近几年藤若的儿子伙同其母对藤若使用暴力。开始是恶语相加,拳打脚踢,后来发展到经常不给饭吃,用棍棒殴打。一次,藤若的顶撞了两句老伴儿,他儿子拿起擀面杖就朝藤若头上打,藤若用手护头,左手手指被打成骨折,血流满面。老人自己住在单位分的住房里,他妻子住在儿子家。滕若的儿子经常找茬打骂腾若,把老人家里能用的东西几乎搬空了。最近一年,又扣押了藤若的邮件,偶尔有同事来访,被藤若的儿子碰上就冷言冷语地将来人赶走。滕若的同事为了不给他添麻烦,也不再去看望他。滕若曾给居委会、派出所、110打过电话,希望能够帮能够自己摆脱困境,可被告知家庭矛盾难说对错。

【问题】

1、滕若儿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规定?

2、居委会、派出所、110对藤若的情况有无责任解决? 3、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关系如何? 4、滕若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6】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后果 潘留根是独生子,高中毕业后做小买卖赚了些钱就办了家日用品批发店,1997年盘留根与店里售货员袁惠发生性关系,袁惠怀孕5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袁惠生一女孩。潘留根盼子心切,袁惠生产半年后又怀孕,潘留根希望这次能生个儿子,不想袁惠生下的还是个女孩。潘留根不理计划生育部门和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的说服教育,2002年7月袁惠再一次怀孕后想去做人工流产,潘留根坚持要让袁惠生下来,并对前来说服教育的工作人员说,我有的是钱,你们罚吧。

【问题】

1、潘留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潘留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亲属制度

【案例7】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中的效力

李大平的祖父母与张小芳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李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二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现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人员为他们办理了登记,二人顺利取得了结婚证书。

【问题】

1、按照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张李二人是几亲等? 2、按照我国的亲属计算方法,张李二人的亲属关系如何?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何?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张李二人结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8】亲属关系在收养法中的效力

万小丽(女)1995年出生,其父母都是残疾人,日子过得比较困难,但还能维持日常生活。为了让万小丽接受更为良好的教育,父母决定将小丽送给小丽父亲的堂兄万军严(1970年出生)收养。2000年3月3日小丽的父母与万军严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小丽自此与万军彦一起生活。事后万小丽父母听邻居讲收养需要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又约万军严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问题】

1、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作了怎样的规定? 2、万小丽和万军严的收养关系能成立吗?

第三章 结婚制度

【案例9】婚约的效力

5年前,16岁的阿桂被父母许配给了同村的吴新华。两年后,阿桂和吴新华订了婚。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桂慢慢觉得吴新华根本不是自己的意中人,准备解除婚约。可阿桂的父母不同意解除,他们担心对方在本村家族势力庞大,两家“礼尚往来”多年,收受了对方不少礼物,一旦解约,“亲家”肯定翻脸,自己家惹不起。

吴家果然不好惹。当吴新华听到阿桂要解约,认为阿桂有外遇。于是,他要在年前将阿桂“娶”回家。阿桂不从,大年初四,吴新华纠集一帮人到阿桂家索赔聘礼钱,并对阿桂家人大打出手。晚上,他们将阿桂绑送至吴家,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夜的殴打、凌辱。

第二天,吴新华又纠集了十余人往阿桂家,索赔聘礼,并牵走了一头黄牛、两头生猪、两只山羊。直到晚上,阿桂才被闻讯赶来的村干部解救回家。

1996年8月27日,吴新华等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同年12月三人被判刑。 【问题】

1、阿桂的父母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阿桂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3、阿桂可以得到怎样的救济? 4、吴新华可以要回聘礼吗?

【案例10】订婚彩礼的退还

于水江是一名农村青年,与母亲和弟弟靠种地维持生活,家境比较贫寒,村里的热心人给于水江说亲,经介绍于水江和邻村的吴琴订了婚。订婚前,吴琴及其家人向于水江要了8000元彩礼钱,于水江又给吴琴买了2000余元的衣服。订婚后,女方的父母又向于水江家借了1500元。订婚没几天,吴琴就到城里打工,她父母也把地包了出去让别人种,于水江又给了女方家1000多斤粮食。谁知过年时吴琴回来突然提出退婚,介绍人等百般说合无效。于水江要求吴琴及家人退还彩礼及给他们的财物,这些钱物是于水江一家三口辛辛苦苦省吃俭用攒起来的。可吴琴及家人就是不退,连借走的1500元也不还。

【问题】

1、吴琴能退婚吗?

2、上述彩礼应否退还给于水江家?

【案例11】表兄妹能结婚吗?

王某于刘某是表兄妹,1995年刘某19岁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一女孩,现年5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1999年3月刘被王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王解除同居关系。王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刘及其父母的拒绝。刘于2001年9月与同村农民丁某登记结婚。王得知后便向法院控告刘与丁重婚。

【问题】

1、王刘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刘丁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12】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婚姻的效力

江苏人李林今年32岁,他起诉时称,1999年他在与妻子陆霞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现陆霞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陆霞就多次发病,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陆霞的监护人则认为陆女正处于发病期间,不宜处理婚姻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陆霞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2001年9月因受刺激,陆霞的病情加重,曾去当地医院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陆霞的病情缓解出院后,因未能长期坚持服药,症状有反复,未能治愈。

法院认为,被告结婚时,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该疾病虽在医学上难以治愈,但经过治疗,病情可以控制,并非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则不能作为李林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我国立法对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种类作了哪些的规定?轻度和间歇性精神疾病能否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

2、该案能否适用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3、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3】缓刑犯能否结婚

去年12月,王和平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将邻居打成轻伤。今年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记结婚,但街道办事处不给他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也认为王和平是缓刑犯,缓刑犯也是罪犯,对王和平与女友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王和平认为自己因打人被判处徒刑,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