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询问通知书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税务询问通知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通知书 税询〔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 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 ”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篇二:税务文书送

达回证(询问通知书) 解析:

1、本文书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填写注意事项: (1)、送达文书名称:要求将所送达的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填写 齐全,不能使用简称。 (2)、受送达人:填写单位全称或姓名。 (3)、送达地点: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 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受送达人为公民的由其本人签名。 (5)、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 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不在,由其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6)、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时由送达 人填写此栏。 (7)、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8)、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此栏由送达人填写。注意,在送达检 查通知书时,此栏除填检查人员姓名外,还要填写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号。 (9)、文书中的日期填写:要按规范的要求填写,时间用阿拉伯 数字24小时的标准填写。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由税务机关随同送达文书的留存件归档。篇三:基层税务分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 基层税务分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 编 写 说 明 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日常行政处罚工作任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格式,进一步高我市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案件的质量,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市局法规处组织编写了这本《基层税务分局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文书格式及相关业务操作意见》,供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参考使用。 由于是作为通用的参考文书,采用“xx”之类的代号,各地实际使用时,注意把“xx”代换成文字或者数字。如浙x地税 x立?xxxx ?xx号,第一个x是当地行政区域的规范简称,第二个x是税务分局的规范简称,括号内的xxxx表示年份,括号后的xx是序号。如果分局公章前面的地域没有“浙江省”,各地可自行删除“浙江省”三字,相应的发文字号中的“浙”字也删去。 文书格式中较多是用下划线的方式让具体经办人员填与,当填写完整后,把下划线去除,

以增加文书的规范与美观。 各地在决定文书版式时,注意美观与整洁。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文

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案卷装订时,需设置封面和目录。 装订顺序: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发文稿纸-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发文稿纸,其他的文

书按业务流程顺序装订。 案卷目录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调查)笔录 6.询

问(调查)笔录续页 7.案件调查报告 8.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纪要 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1.社会保险费缴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 15.听证报告

1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7.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 18.税务处理决定书 1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 21.社会保险费缴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22.执行报

告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案 卷 封 面 类 别: 案 号: 案 由: 当事人姓 名或名称: 立案时间: 处罚内容: 结案时间: 办理结果: 执法单位: 承 办 人: 卷内共有 页

归档时间 年 归档人姓名 保存期限篇四: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实施细则第102条,送达税务文书应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

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

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 送达税务文书应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上述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或上述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派出所、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像录音,把文书留在

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税务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篇五: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一?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

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 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

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 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税调?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 年 月 日

前送到 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

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通知书经内部审批后使用。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调取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可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到税务机关,

也可以在下达本通知书后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调”,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调”。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