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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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期收款的税务处理,税务按照收付实现制,而会计

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因此产生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异。。

6、 国税函【2009】18号文件,合山煤矿未来赔偿金的规

定,形象的诠释了权责发生制。

7、工资、保险等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是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协调额,当然大部分省份对这里的收付实现制给予了一定的宽限,例如:天津放宽1个月,河北、大连等放宽到汇算清缴期结束。

(四)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同收付实现制原则息息相关。流转税的改革方向是走向收付实现制。

1、2008年以前,对于债务重组所得、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递延5年纳税。虽然,目前只保留了债务重组所得,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重启5年递延纳税。

2、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问题。(包括了税收中性原则)

3、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4、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设定。 (五)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特别纳税调整(关联定价)

2、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国税函【2009】601号) 3、刺穿公司面纱(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

4、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 5、售后回购业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六)实际发生的原则。(法第八条)

1、八项减值准备(尤其是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问:以前年度的减值准备如何处理?

2、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3、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区别与联系。支付租金问题。 (七)真实性原则

即:我们经常说的以票控税。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例如发票,例如:列入会议费的会议记录等。

真实性原则和实际发生的原则缺一不可。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缺乏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也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四个文件: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

问题:①取得有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②发票抬头不全的是否允许税前扣除?③增值税清单没有用防伪税控清单是否允许增值税抵扣?④运费发票八项未填具齐全是否允许抵扣?⑤汇总开具运费发票未附清单的是否允许增值税抵扣?

这是检查发票票面问题的几个方面。 (八)历史成本原则。 1、条例56条的规定。

2、取得资产时,以支付的对价为历史成本。例如:权益法下初始出资低于爱被投资单位份额的公允价值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

3、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其计税基础不变。

4、自产自用无需视同销售。同时也是法人税制的要求,是在不同的角度说明问题。

5、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税收仍然按照原计税基础计价。

6、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未竣工结算前,已经开始投入适用,如何计算其折旧的问题。

7、沸沸扬扬的固定资产税收上按照10年计提折旧,会计按照20年计提折旧,是否允许纳税调减问题,江苏省国税局认定不允许纳税调减。最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纳税服务司、法规司均认定允许纳税调减而告终。 (九)合理性原则

1、合理性原则是立法原则。所有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比例,例如15%(或30%)、14%、2.5%、60%兼千分之五、资本弱化的2倍、5倍等,都是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强调工资的发放应该具有合理性原则,以免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调节。强调国有企业只有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才能税前扣除,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