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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一、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地位平等。

(三)股东资格的限制、取得与丧失(重点) 1.股东资格的限制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务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需要指明的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作为发起人,但可以作为股东。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2.股东资格的取得

依公司法规定,凡是基于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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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①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②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出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元权利人处取得股,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残废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从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四)股东权利与义务 1.股东权利

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缴纳出资; (3)不得抽逃出资。 二、股权

(一)股权的种类

1.依股权的行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股东共同的利益为标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2.依据股东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股权分为固有股权和非固有股权。 3.依据权利行使的方法,可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4.依据权利主体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权分为普通股权和特别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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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所有权说; (2)债权说; (3)社员权说; (4)独立民事权利说。 (三)股权的内容(重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权

(1)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一旦投资于公司,不得抽逃出资,但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方式及时变现投资,实现其财产权益,同时转移投资风险。

(3)优选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

(4)异议股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发端于美国,并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所谓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

2.经营管理权 (1)表决权

依照《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股—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2)知情权

赋予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以知情权,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制衡公司管理机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

依我国《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集与主持权。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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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第41条、第102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即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工者不履行召集股不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提案权与质询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司法解散请求权

我国规定的比例为10%,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股权行使的代理 1.代理人资格和人数

(1)代理人的资格:具有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人数: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2.代理权的授予

股东授予代理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3.代理权的效力 (1)代理权的撤销; (2)代理权的确定; (3)代理权的行驶。 4.代理权的招揽

(五)股权的滥用的限制

权力的滥用在股权中的体现主要集中于控股股东身上,往往表现为其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等等。因此,应当从法理、民商法、公司法各层面逐步探求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以防滥用股权。

(六)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重点)

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逐步的发展、完善。

1.诉的种类: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而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诉讼的具体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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