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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清算(重点) 1.破产财产变价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是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先后次序,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关键问题之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选清偿破产费用和共闪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险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116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4.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应注意特殊债权的清偿: (1)附条件的债权清偿;

(2)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 (3)未决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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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终结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12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追加分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七、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特别说明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重点)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法律特征及设立条件、程序,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增资、减资的方式和程序。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断、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08、10单选、多选、简答】、【08、1多选、判断、简答】、【07、10单选、多选、判断】、【07、1单选、多选、判断、简答】。 串讲内容: 法条导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儿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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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形式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书刊号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及特征(重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by Limited Liability,也简称为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 司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许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人资两合性; 2.封闭性;

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4.设立程序简单; 5.组织设置灵活;

6.公司与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1.按人数划分,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 2.按股东责任分,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3.按适用法律划分,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公司法管辖的有限公司和特别法管辖的有限公司;

4.按资本性质划分,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国有独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非国有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重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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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 (1)发起人发起; (2)草拟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

(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切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资格的限制

下列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3.股东资格的丧失

正常情况小,公司存续,股东资格一直保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股东资格丧失: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2)不以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出名处置者;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4.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载明如下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二)股东出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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