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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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6.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是前三名作者之一,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的。

(六)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企业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范围(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处于领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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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规则制度和发展动态,熟悉国际法律体系情况及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有独立主持重大诉讼、非诉讼纠纷(包括调解、协商和仲裁本企业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全过程处理的经历,且取得突出业绩;

5.有指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完成具体业务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6、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未来发展趋势。 7、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包括国外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论文至少3篇。

(二)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加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重大商务谈判的全过程四项及以上,且法律风险防范成效显著。

2.主持本公司涉法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五项,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3.主持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八年及以上,对加强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4.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本公司贯彻推广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制工作目标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推进工作四项及以上,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验收合格。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是前三名作者之一,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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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法律事务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等企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定工作。

3.具有较高的法律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准的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法律专题调研,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贯彻、宣传、执行新法律、新法规的普法宣讲的能力和经历,且在建立、完善和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业绩。

5.有指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或合同管理人员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6.任企业三级法律顾问、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二)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重大商务谈判的全过程四项及以上,且法律风险防范成效显著。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公司涉法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三项,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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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业务骨干,完成本企业法律事务总结和分析工作或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有效推动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本公司贯彻推广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制工作目标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推进工作两项及以上,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验收合格。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是前五名作者之一,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

6.有全过程处理诉讼、非诉讼纠纷(包括调解、协商和仲裁本企业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的经历。

第五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企业各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集团公司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并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委员包括法律、经济、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11人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执行委员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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