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调蓄排放池,以及入渗设施的储存容积部分等。

(二)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应设外排雨水设施。

(三)屋面表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种植屋面。

(四)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应按50年重现期标准设置。

(五)公共建筑周边绿地与小区绿地、广场绿地,应采用下凹绿地。小区内路面应高于绿地5-10厘米,当路面设置立道牙时应采取将雨水引入绿地的措施。

(六)小区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两侧的人行步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七)雨水储存与调蓄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当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时,应作为雨水径流高峰流量调蓄设施。

2.当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人工调蓄池应设于室外。

3.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能力。

4.屋面雨水收集池设在室内时,应防止雨水进入室内。 (八)雨水入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雨水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应对居民的生活

─ 5 ─

造成不便,不应对卫生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为耐水植物。

2.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透水层处理。

3.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的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米。 (九)雨水收集与回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 2.屋面及道路雨水收集回用前应设初期雨水弃流装置。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出水水质应满足相应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