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项目部现场管理制度-最终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甲方项目部现场管理制度-最终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8.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8.1施工单位有对所使用材料、设备(含甲供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的责任,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监理书面报告,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部。因此所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每一批进场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监督下联合验收,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材料进场提前一天通知监理,进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监理检验、及送检(进场24小时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1000-3000元。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时间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对于材料进场不严格把关的、材料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对于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材料物品设备使用的,每次罚款1000-5000元。对于应抽检复试的材料经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或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4小时内报监理、建设单位,每拖延整改一天罚款300元。

8.2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书面通知进场材料的时间、品牌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监理及建设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按时到场参加验收,严禁未经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验收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材料、半成品等质保资料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如材料经检验不合格,出现质量缺陷的,无条件拆除并清退出场,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各种材料物资进场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进场台帐,充分反应所进购材料的相关信息,经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根据需要随时查询。

8.3 工程需要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需在进行混凝土浇筑前1天以书面《供货通知单》告知商砼站,并将商砼站提交的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及水泥、砂、石、外加剂检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作为存档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将商砼供应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8.4材料进场未按要求进行台帐记录、确认的,每发现一次处罚300—1000元。 以上各项罚款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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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测量管理

9.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提供测量仪器(钢卷尺、水准仪、经纬仪或全站仪)、台称等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填报《监测设备验收记录》,理经监审批后方可使用。

9.2工程开工前应进行基准点检测和保护,应填写《建筑物(构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并妥善做好建筑中线或轴线桩的准确测设和长期稳定的保留工作。

9.3建设单位应确保提供正确的控制点,放样前,施工单位应对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见《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中8.3.8条),在土方开挖前应根据经复核无误的坐标点、水准点,进行准确放线,自检合格后上报《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核报验申请表》,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同时保留施工单位测量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示意图作为资料保存。

9.4在单位工程施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测量方案,待审批后按方案实施。 9.5对于独基和筏基工程在土方开挖后应进行基础复核,填写《基础验槽报验表》经确认后进行下一道工序。

9.6土方开挖完成经过人工清基后,必须经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复核标高及各部尺寸,组织相关单位并报经质监站验槽,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基础垫层的浇筑。 9.7基础垫层完成,必须经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复核轴线,并及时填写《建筑物轴线测放线检查记录表》,经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上部结构的施工。

9.8施工过程中进行轴线测放和垂直度观测,应填写:《建筑物轴线测放线检查记录表》,《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表》,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各施工层放样、轴线竖向投测、标高竖向传递偏差均需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见《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中表8.3.11)。

9.9按照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同时作好观测记录。填写:《单位工程沉降观测记录》 注:以上表格必须在相关工作完成后4小时内提交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签字认可,否则视为无效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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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试验管理

10.1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必须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已浇筑的混凝土质量负责。混凝土罐车进场后,检查送货单内容(混凝土标号、浇筑部位、坍落度、出站时间、到场时间、是否加外加剂等)与现场拟浇筑混凝土的标号、强度等级等是否相符,同时进行坍落度的测试,做好混凝土试块及标识,并做好浇筑记录。对于已经离析等不合格的混凝土不能进场使用,同时立即报告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

10.2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进行混凝土的定期养护,并做好记录。

10.3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必须按国家规范和施工需要取样制作试块并进行标准养护,待达到龄期后,送满足资质要求的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见证检验,并填写《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单》。

10.4施工单位在收到试(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将实验结果报告监理单位,并送建设单位项目部留存。

10.5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3.0.4及3.0.6)

10.6凡需送检的原材和焊件,现场取样时必须要在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部的监督下进行,不得私自取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5.4.1),样品的抽取方法按规定进行。具体进场复验材料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附录A,所有送检的材料,必须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而发生的质量、经济责任均由施工方承担。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测试验的项目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表4.2.2 10.7 其它材料见证取样参照以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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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总包、分包以及配合问题的管理

11.1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含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质量等提出要求并进行管理,由于分包方责任出现进度滞后或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曝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建设单位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失的,除了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经济及相关法律责任处罚,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按事件严重程度分别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金。

11.2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对总承包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有异议的可请求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部协调。分包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事故,除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外,每发生一次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一般事故:100-300元;轻伤事故:1000-3000元;重伤事故:3000-5000元;死亡事故:50000-100000元。 11.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承包单位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质量、安全等,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质量、进度提出明确要求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不能按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对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整改或更换队伍的处理。

11.4总承包单位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整改,否则,每延期一天,对分包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11.5 施工时分包单位必须做到工完场清,若未做到的,总承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述情况的可从严处罚。处罚由项目部、子(分)公司自行制定。施工时分包单位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按每次或每处200-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存在的将受到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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