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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天窗” 的计划、申请和使用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47条 在安排日班计划时,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如因运输需要必须取消“天窗”时,应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检修时,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供电调度员停电通知及时发布相关行车调度命令。

第48条 凡可以在“天窗”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各单位均不得占用“天窗”时间。

第49条 各单位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设备检修、试验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内的作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同时进行,以免重复停电。

检查验收

第50条 为保证检修质量,维修用料必须经过鉴定和运行实践证明是安全可靠的产品,入库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51条 铁路局要建立接触网设备检测、检修记录,记录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52条 接触网维修要认真执行“记名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测(修)完成后,检测(修)负责人或操作人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检测(修)记录并签字。

第53条 工长和车间主任要每月检查1次检测(修)和巡视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

第54条 接触网大修由铁路局制定具体技术标准,审批设计文件,安排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55条 每项大修竣工验收后,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写出“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3),并由验收单位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送交有关铁路局和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 第56条 在接触网维修和大修中,凡有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者,应将更换后的设备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记入相应记录中。

绝缘部件清扫

第57条 在目前绝缘污秽程度尚无有效监测手段的情况下,对绝缘部件仍采用周期清扫的方式。绝缘部件清扫周期:

1.一般污区2年; 2.重污区1年;

3.1000米以上的长大隧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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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段、分相绝缘器3年。

对一般污区和重污区范围(管理群)的界定,由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运行实际确定(不受原设计污区的限制)。对个别污染严重区段,要视具体情况缩短清扫周期。

第58条 对有机绝缘部件实行寿命管理。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按出厂规定使用年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有效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执行。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接触线及承力索

第59条 160km/h及以上区段正线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架设张力应根据线材材质、额定张力等因素选取,且不应小于绕线张力,架设张力偏差不得大于8%。

第6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铜合金线材质。 2.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附录4的规定。 3.接触线和承力索的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规定。

安全值:半补偿链形悬挂和简单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5%;全补偿链形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0%。弛度误差不足15mm者按15mm掌握。

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 4.承力索位置

标准值:半斜链型悬挂,直线区段位于线路中心的正上方;直链型悬挂,位于接触线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

安全值:直线区段允许误差150mm;曲线区段允许向曲线内侧偏移100mm。 限界值:标准值±200mm。

5.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含最大风偏时跨中偏移值) 160km/h及以下区段:

标准值:直线区段200-300mm;曲线区段根据曲线半径不同在0-350mm之间选用。 安全值:之字值≤400mm;拉出值≤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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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界值:之字值450mm;拉出值450mm。 160km/h以上区段: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设计值±3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6.接触线高度

标准值:区段的设计采用值。 安全值:标准值±100mm。

限界值:小于6500mm;任何情况下不低于该区段允许的最低值。 当隧道间距不大于1000m时,隧道内、外的接触线可取同一高度。 7.接触线坡度(工作支)

标准值: 120km/h及以下区段≤3‰;120-160km/h区段≤2‰;200km/h区段≤2‰,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200-250km/h区段≤1‰,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

安全值:120km/h及以下区段≤5‰;120-160km/h区段≤4‰。其他同标准值。

限界值:120km/h及以下区段≤8‰;120-200km/h区段≤5‰; 200km/h及以上区段同安全值。

160km/h及以上区段,定位点两侧第一根吊弦处接触线高度应相等,相对该定位点的接触线高度允许误差±10mm,但不得出现V字型。

8.接触线偏角(水平面内改变方向)

标准值:160km/h及以下区段≤6°;160km/h以上区段≤4°。 安全值:160km/h及以下区段≤12°;160km/h以上区段≤6°。 限界值:同安全值。 9.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及损伤

⑴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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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⑶承力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时,其钢芯若断股,必须切断重新接续。

⑷接触线接头、补强处过渡平滑。该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必要时加装吊弦。

10.一个锚段内接触线和承力索接头、补强和断股的总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

接触线: 项目 运行速度km/h V≤120 120< V≤160 V >160 承力索: 项目 运行速度km/h V≤120 120160 0 0 0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锚段长度在 0 0 0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锚段长度在锚段长度在锚段长度在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800m以上 800m及以下 800m以上 下 3 2 2 4 4 4 3 2 2 4 4 4 锚段长度在锚段长度在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800m以上 800m及以下 800m以上 下 4 3 2 5 4 4 4 3 2 5 4 4 接头距悬挂点应不小于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个接头。 11.接触线硬点、弓网接触力的技术标准参照附录5 吊弦(索)

第61条 吊弦分环节吊弦和整体吊弦两种。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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