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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特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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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

3.审查。针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审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案件承办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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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6.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7日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3日后,提出处理建议,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应认真复核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申请执行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月环保部令第8号)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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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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