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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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

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环评单位、环境监理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辖区内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批建不一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批建不一问题。

(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是否按照环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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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要求在项目建成后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验先投的问题。

(五)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执行情况。是否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是否存在未验投产、久试不验的问题。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涉及入海排污的,严格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选择。

(九)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至少进行1次;结合环境监理报告,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二)专项整治。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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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区(县、开发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工作督导。汇总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三)专项检查。市环保局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检查其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现场查看的比例不低于应查看建设工程总量的1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计划。 (二)制定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决定。 (六)督促整改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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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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