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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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重视污染防治,今天我们又侧重资源保护,但是我们的基本原则却不能因为我们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也就是下面要讨论的问题。

(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

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个过程,因此在法律上进行调整,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立法可以逐步完善和改进,但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却不允许存在滞后。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时,要具有前瞻性。任何原则、制度或者法律规定等等都不可避免时代特色,这一点无可厚非。即使《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随着我们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历史条件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对此立法目的进行修改。还有各个环境单行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都会被时代所淘汰。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支柱,不能任意更改。因此,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正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们说这五条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特点,涵盖了整个民法领域,而且为民法的基本法与单行法等规定或体现,相互之间和谐统一且完备,对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可视为是民法永恒追求的价值和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如此,什么是环境法应追求的,什么是至少我们预料范围内正确的,什么是完整齐备的,什么是可行的等等。真理、价值这样的理念应该在基本原则之中体现。我们无法预知将来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用基本原则来指导。换言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环境法领域“放之四海皆准”的。而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构成环境法的充要条件。一方面,要考虑完备性,从中央到地方,从单位到个人;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从实体到程序等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全面。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必要性,每一个原则都是必需的,缺一不可。总之,如果说环境法是一个完整的球形,那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构成其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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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而不是一个或几个单薄的面。它可能不会面面俱到,但是一定在每一个领域都会有关联。

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以上确立依据,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5]《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

贯彻和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没有保护就谈不上真正的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凸现,很多情况下经济发展都是以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污染为代价,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以别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换取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在保护和发展遇到冲突的时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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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情况下是侧重发展的。所以很多“悲观派”认为保护和发展就是一对矛盾,要保护就要牺牲发展。所以要想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就要实行经济零增长。“乐观派”认为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环境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我们要正确认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发展”,指的应该是可持续发展;那么,以牺牲环境换得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真正的发展,甚至可能是倒退。所以我们应该用全面、整体、长远的眼光看问题。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全球的、世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把环境保护规划考虑进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限量开发、合理利用,考虑对生态的影响以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当环境退化变为不可避免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将其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利用环境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是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只要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们在制定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时候能够落实得好,强调共同利益,协调发展还是可以实现的。

在落实协调发展原则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决策领域,应当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决策部门应当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正如《21世纪议程》所指出的:“如果要使环境与发展成为经济和政治决策的中心,就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条件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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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根本改变决策方式,切实做到将这些因素充分结合起来”,“确保在各级决策和所有部门中将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结合起来”。在我国,必须将协调发展原则确立的目标和方式,将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同时,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手段,发挥市场调控机制的作用。

其次,在经济和技术领域,协调发展原则对于环境经济和技术领域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统领作用。环境法律规范大量属于经济和技术性规范,我国各种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各种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既要考虑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和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也要对各发展阶段和各地区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实施进行必要的协调,这样才能使经济技术规范实现最佳的效果。一方面,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协调发展原则能够防治经济技术的滥用。

(二)预防为主原则

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治环境问题的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因环境问题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才渐渐走出误区,进而认识到各种环境要素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可能会经过相当长的复杂变化过程才显现出来,而一旦形成危害就很难恢复,且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1982年通过的《内罗毕宣言》指出:“与其花很多钱、费很多力气在环境破坏之后亡羊补牢,不如预防其破坏”,“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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